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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付汇被坑 用虚假报关单据被指骗购外汇

作者:本站编辑      2025-11-24 16:16:09     1
代理付汇被坑 用虚假报关单据被指骗购外汇

代理付汇被坑 用虚假报关单据被指骗购外汇

当事人张三的A外贸公司为李四的B公司提供外汇结算资质,却被李四欺骗,被办案机关以涉嫌骗购外汇罪立案侦查。涉案金额768万美元,面临5年以上刑期。
张三的刑事辩护律师介入后,抓住“主观无恶意”的核心突破口,帮他全身而退。

?案情介绍
张三的A公司与自称“对接东南亚采购商”的B贸易公司签订代理进口协议,由B公司提供采购合同、报关单据,A公司负责向银行申请外汇用于支付货款,B公司按成交额1.5%支付代理费。
张三实地考察过B公司办公场地,看到其出示的与东南亚C公司的采购意向书,便放心合作。
之后,A公司按B公司提供的单据,分多次向银行申请购汇768万美元,支付给B公司指定的境外账户。
但某天外汇管理局突然上门核查:B公司提供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均为伪造,所谓的东南亚C公司根本不存在,A公司的购汇行为已涉嫌“骗购外汇罪”,警方随即立案侦查。

❎对当事人不利的点
行为要件已满足
A公司作为购汇主体,使用虚假报关单据从银行骗购外汇,完全符合《刑法》中骗购外汇罪“使用虚假凭证骗购外汇”的行为特征
涉案金额巨大
涉案 768 万美元,已达 “情节严重” (500万美元)的追诉标准。
资金流向闭环
警方查到A公司购汇资金最终转入B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私人账户,而非申报的 “境外供货商账户”,资金用途与购汇申报用途完全背离。
检方据此主张:A 公司作为专业外贸企业,对资金流向与贸易申报的矛盾 “应当知情”,间接指向主观故意。
法定代表人责任
张三作为 A 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购汇合作的决策人,检方以 “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经营行为负有监督审核义务” 为由,主张其对 B 公司提供的虚假单据 “未尽到合理审查责任”,推定其具备参与骗购外汇的主观过错(至少是间接故意)。

面对种种不利情形,张三的刑事辩护律师要如何拯救他,让他得到公平公正的“惩罚”呢?
下期将为大家展示本案中的无罪辩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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