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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解读

作者:本站编辑      2023-02-17 11:31:47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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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

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解读

在数据对经济发展日益重要的背景下,与数据资源相关的会计处理问题越来越受关注,通过制定《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可以逐步规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强化相关会计信息披露,为数据要素市场交易提供制度性保障。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的发展引发经济形态的变化和数字化社会的深度变革,对数据的有效获取和运用关系到企业的竞争力和价值创造。政策层面不断强调数字经济的重要性,数据作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型生产要素,具有重要的商用价值。

在数据对经济发展日益重要的背景下,与数据资源相关的会计处理问题越来越受关注,通过制定《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可以逐步规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强化相关会计信息披露,为数据要素市场交易提供制度性保障。这与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共同为企业数据的产权确认奠定法律法规基础。

二、现实意义

(一)制度层面

暂行规定有利于数据产权界定与数据流通相关制度建立及立法完善,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体现在以下方面:

1.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已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增长引擎,构建适配数据要素流通的制度环境刻不容缓,《暂行规定》是数据要素流通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2.《暂行规定》服务相关会计实务需求。《暂行规定》将内部使用数据定义为无形资产,将对外交易数据定义为存货,对数据资源进一步细化,并强化信息披露要求,从制度上确认了数据作为资产入账问题,匹配了会计实务需求。

3.有利于推进制度创新研究,服务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建设。数据确权当下是全世界的难题,但凡事都要有个开始,《暂行规定》从会计计量角度给出一条数据确权路径:一方面,未来随着会计实务反馈的增加,《暂行规定》将不断完善适配数据交易的会计实务;另一方面,《暂行规定》加强了数据资产信息披露,反映企业数据价值的同时,也助力数据监管透明化。

(二)企业层面

1.在数字化时代,数据优势将是企业竞争力的重要组成,将数据资源在会计上确认为资产,能够从报表上更好地反映具备数据优势企业的竞争力。其次,数据资源入表对拥有数据的企业通过数据资产开展经营是重大激励,将进一步促进数据资源的流动性,促使拥有数据的企业创造出符合市场需求的高质量数据产品,满足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企业对优质数据资源的需求,企业也将从数据流动中获取新的利润增长点。

2.企业将获得数据而产生的必要开支从费用化转向资本化,数据支出资本化处理将改善企业资产负债率,减少投入期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增厚企业业绩,提高企业资产价值,进而提高企业估值。

3.为了按《暂行规定》中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将促使各个企业对数据资产进行标准化的归类和记录,加强数据资源管理,优化自身数据采集、管理和使用。

三、实施对企业的要求

《暂行规定》确认了数据作为资产入表这一方向性原则,同时也应认识到,数据资源入表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根据资产定义,数据确认为资产需要满足下述条件:

1.企业要证明合法拥有或控制某数据资源。

2.针对预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数据资源,企业要建立较为完善的数据管理体系,管控数据全生命周期的有关事项及其风险,确定获得经济利益的途径和方法。

3.数据资源的成本或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要求企业建立科学合理的数据资产价值评估体系及适应数字经济的成本管理方法。

为了让数据满足《暂行规定》的资产确认条件,企业应当尽早对自身数据进行梳理,加强企业数据资产管理,并制定完善数据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建立数据中心、资产登记、资产盘点、财务核算、资产运营、资产报废等相关制度。

四、需进一步完善之处

(一)将数据资源确认为资产,需要解决数据确权问题。在数据权属方面,数据生产者、管理者、整合者、使用者等角色之间的权利边界存在一定的模糊交叉,这导致在实际应用中有些数据资源的所有权和控制权难以确定,这将使得数据可能无法满足会计准则资产定义中对于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基本要求。要解决数据确权问题,需要更高层次的数据确权立法,对多方共有数据、公共数据等确权规则进行细化,确认数据资产的产权。

此外,根据国务院印发的“数据二十条”,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不再纠结于数据归谁所有。在此背景下,假设企业对数据不具有所有权,但拥有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一项或多项权利的情况下,是否满足“资产应为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这一资产确认条件,能否因此确认资产,这有待《暂行规定》正式文件或应用指南进一步明确,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二)《暂行规定》将在今后会计实务中不断补充完善,对以下问题有待后续通过正式文件或指南的形式进行明确。

1.资产确认与计量关键是成本能可靠计量,目前尚缺乏统一的数据资产评估标准,不同企业对数据资产价值的评估存在较大差异,可能会出现部分企业估值虚高或财务造假等问题。根据会计谨慎性原则,《暂行规定》应强调采取费用化来处理权属不明确的数据资产的取得成本,防止企业通过数据资产虚增利润。

2.企业内部使用的数据资源,规定中只提及符合无形资产的情形,对于不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情形未明确应当如何处理。

3.对数据资源在未形成资产前应当如何核算,数据资源在初始时无法明确用途是对内使用还是对外交易时应当如何会计处理?在数据资源既有对内使用,又有对外交易情形时的会计处理方式?企业在政策规定出台之前形成的数据资产如何处理等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

作者:韩明彧

编辑:陈佳欣

“数据与信息合规实务”为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韩明彧律师团队创建的公众号。

韩明彧律师团队主要从事网络法、数据合规、个人信息保护、商事争议解决等行业的法律服务,尤其对于合规运营、争议解决等法律事务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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