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官方网站发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办法自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建设单位在申请环保审批时,会向环保审批机构申请排污指标。《暂行办法》主要是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严格控制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该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以及二氧化硫、颗粒物等山西省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山西省有关要求落实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总量指标无法满足建设项目总量需求的,可通过排污权交易方式取得。
需要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在取得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部门出具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意见后,通过排污权交易机构办理。
建设项目所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原则上应来源于现有排污单位本五年规划期内采取减排措施并稳定达到排放标准后形成的“可置换总量指标”。
置换方案原则上应优先来源于项目建设单位本单位采取治理措施(含关停、原料和工艺改造、末端治理等)形成的减排量,本单位减排量不足的,实施区域总量置换,并来源于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采取的治理措施(含关停、原料和工艺改造、末端治理等)或其他减排措施(清洁取暖和散煤替代、燃煤锅炉淘汰、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扩容等)形成的减排量。
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量分别不大于3吨/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不大于0.3吨/年;废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不大于1吨/年和氨氮排放量不大于0.5吨/年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直接予以核定,不需进行主要污染物总量置换。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进行跨区域交易。
该办法提出,各设区市要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统筹管理,统筹管理区域内已形成的减排量,优先保障符合要求的重大产业项目,推动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向绿色能源、先进制造业、数字产业,以及生物产业、现代物流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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