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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买单出口”的毁灭性打击!!!

作者:本站编辑      2025-11-02 10:32:45     2
对“买单出口”的毁灭性打击!!!

对“买单出口”的毁灭性打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2025 年第 17 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针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的修订,尤其第七条,对代理出口业务的穿透式披露要求,通过强制报送实际货主信息,直击“买单出口”模式的核心机制,彻底撕掉了买单出口的“货主隐身”外衣,基本宣告了这一灰色操作时代的终结。

政策核心条款:

⚠️ 强制报送实际货主信息:代理出口企业(含1039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在出口预缴申报时,必须同步报送《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逐单列明:

实际委托出口方的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对应出口货物金额。

⚠️ 若代理企业填报的是报关行、货代公司等非实际生产方,或未准确填报,税务机关将直接视其为自营出口,由代理方承担该笔出口金额的全额企业所得税。

⚠️ 政策明确“实际委托出口方”需同时满足:

货物所有权控制者;

境内从事生产或购销的主体。

⚠️ 新规自 2025 年 10 月 1 日正式启用,但申报范围涵盖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的全部出口业务,上半年数据已进入监管射程。

“买单出口”是指无进出口权的企业或个人通过购买他人出口资质、伪造报关单等手段,以“借壳”方式完成货物出口的操作模式。

传统买单模式中,实际货主通过借用他人资质出口,既不确认收入(因非真实货主),也不纳税;代理企业仅就代理费纳税,导致大额出口收入脱离所得税监管。

新规下,若代理方不披露真实货主,则需按出口金额全额缴税(如1000万元出口额需按25%税率缴纳约250万元所得税),远高于代理费收入(通常1%-3%),倒逼代理企业拒绝买单业务。

即使存在多级代理(如A代理B,B代理真实货主C),最终报关代理必须直接填报真实货主C的信息。若任一环节信息缺失,风险将传导至报关代理企业承担全税责。

新增申报表细分“自营/委托/代理费收入”,与海关报关数据、金税四期系统交叉稽核,异常企业(如买单出口、低报货值)将被列为高风险对象。

五部门(税务、海关、市监、商务、财政)联合监管,企业注销需税务清税证明,阻断“开票公司短期注销逃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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