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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重要税收政策

作者:本站编辑      2025-11-02 09:09:14     12
海南自由贸易港重要税收政策

海南自由贸易港重要税收政策

一、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二、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离岛旅客每年每人免税购物额度为10万元,不限次;扩大免税商品种类,增加电子消费产品等7类消费者青睐商品;仅限定化妆品(30件)、手机(4部)和酒类(合计不超过1500毫升)商品的单次购买数量;具有免税品经销资格的经营主体可按规定参与海南离岛免税经营。
四、对在“中国洋浦港”登记并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的境内建造船舶,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五、对包括椰子等农产品、煤炭等资源性产品、二甲苯等化工品及光导纤维预制棒等原辅料,以及飞机、其他航空器和船舶维修零部件共169项8位税目商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六、对符合条件的海南自贸港企业进口《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清单》内的交通工具及游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七、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在启运地口岸(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或经停指定口岸(经停港),自海南洋浦港区(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在启运港(经停港)出口退税(所退税种为增值税)。
八、对以洋浦港作为中转港从事内外贸同船运输的境内船舶,允许其在洋浦港加注本航次所需的保税油;对其在洋浦港加注本航次所需的本地生产燃料油,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对不含税油(上述保税油和本地生产燃料油)免征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九、对符合条件的海南自贸港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本通知所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所列设备外,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十、对消博会展期内销售的规定上限以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十一、在特定区域(目前为洋浦保税港区、海口综合保税区、海口空港综合保税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不含有进口料件或者含有进口料件且加工增值超过30%(含)的货物,出区内销的,免征进口关税。
十二、全岛封关运作前,允许进出海南岛国内航线航班在岛内国家正式对外开放航空口岸加注保税航油,对其加注的保税航油免征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可在报关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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