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第17号公告第七条(以下简称“新规”)聚焦代理出口业务的税务合规性改革,旨在终结长期存在的“买单出口”灰色操作!!
❤核心要求:谁卖的货,税务局就要知道是谁!❤
1. 强制信息报送义务
政策规定,以代理形式(含外贸综合服务、市场采购贸易、物流商资质借用等)出口货物的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必须同步填报《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内容包括:
- **实际委托出口方**的名称、社会信用代码等基础信息;
- **出口货物金额**及对应报关单号。
❌以前很多小公司(实际卖货的人)自己不报关,而是“借”外贸公司或物流公司的名字出口(业内叫“买单出口”),这样税务局不知道货是谁的,税就可能漏了。
**现在新规要求:**
代理公司(帮别人出口的公司)必须在报税时,把背后真正的货主是谁、卖了多少钱,清清楚楚告诉税务局。
➡️ 如果不说,或者造假:整批货的钱会被当作代理公司自己卖的,按25%交企业所得税!
举个栗子?:
> 小王的工厂卖了100万货,找代理公司老张出口,付了3000块代理费。
> - **老张按规矩报小王名字**:只就3000块代理费交税(约750元)。
> - **老张不报小王名字**:100万全算老张的收入,交税25万!
> **差了300多倍!**#税法 #进出口报关 #出口外贸 #贸易 #外贸知识 #报关 #外贸 #企业所得税 #
❤核心要求:谁卖的货,税务局就要知道是谁!❤
1. 强制信息报送义务
政策规定,以代理形式(含外贸综合服务、市场采购贸易、物流商资质借用等)出口货物的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必须同步填报《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内容包括:
- **实际委托出口方**的名称、社会信用代码等基础信息;
- **出口货物金额**及对应报关单号。
❌以前很多小公司(实际卖货的人)自己不报关,而是“借”外贸公司或物流公司的名字出口(业内叫“买单出口”),这样税务局不知道货是谁的,税就可能漏了。
**现在新规要求:**
代理公司(帮别人出口的公司)必须在报税时,把背后真正的货主是谁、卖了多少钱,清清楚楚告诉税务局。
➡️ 如果不说,或者造假:整批货的钱会被当作代理公司自己卖的,按25%交企业所得税!
举个栗子?:
> 小王的工厂卖了100万货,找代理公司老张出口,付了3000块代理费。
> - **老张按规矩报小王名字**:只就3000块代理费交税(约750元)。
> - **老张不报小王名字**:100万全算老张的收入,交税25万!
> **差了300多倍!**#税法 #进出口报关 #出口外贸 #贸易 #外贸知识 #报关 #外贸 #企业所得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