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公示表
案件名称 | 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与交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 |
交易概况(限200字内) | 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银投资”)、交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银投资”)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家合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农银投资和交银投资分别持有合营企业60%和40%的股权,本交易后农银投资和交银投资共同控制合营企业。合营企业拟主要从事中国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 | |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简介(每个限100字以内) | 1. 农银投资 | 农银投资于2017年8月1日成立于中国北京市,主要业务为在中国境内从事债转股及配套支持业务。农银投资的最终控制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业银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主要业务为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资金业务等。 |
2. 交银投资 | 交银投资于2017年12月29日成立于中国上海市,主要业务为在中国境内从事债转股及配套投资支持业务。交银投资的最终控制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主要业务为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资金业务等。 | |
简易案件理由(可以单选,也可以多选) | √1 、在同一相关市场,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 | |
2、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小于25%。 | ||
3、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 ||
4、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 ||
5、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 ||
6、由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 | ||
备注 | 横向重叠: 2021年中国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 农银投资:0-5%,交银投资:0-5%,各方合计: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