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2月
7
星期二
农历正月十七
气象及日历:
宜
时刻警惕
常抓不懈

安全生产
忌
思想放松
管理松懈

今 日 主 题
实时要闻-大视野
2月6日,北营公司召开二月份安委办(扩大)会议,会上,公司安环部总结了一月份的重点安全工作,针对相关方管控情况、鞍钢集团、本钢和北营公司通报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安排2月份主要工作任务;安委办成员部门制造部和设备工程部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分别以专业的角度部署生产系统和设备系统的安全工作要点;最后,会议部署下一步安全工作。
安全名词解释:
二十六、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范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损坏设备或设施、造成经济损失、致使生产经营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故。
二十七、人身伤亡事故:也称工伤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造成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人体的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导致人员暂时或长期地丧失劳动能力,甚至终止生命的事故。
二十八、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十九、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十、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警示录:
应急管理部公布一批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执法案例
案例8:山西省阳曲县某建材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持假证上岗作业案
2022年5月13日,山西省阳曲县应急管理局对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焊工张某某和低压电工刘某某所持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为购买的假证,此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阳曲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张某某、刘某某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阳曲县应急管理局将该案件有关问题线索移送至阳曲县公安局。
来源:安全生产执法和工贸安全监督管理局
学习园地
一、安全小常识:天干物燥 小心春季火灾
来源:天津消防
二、法律法规大讲堂:
法释〔2022〕19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 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拒不执行”:
(一)无正当理由故意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的上述行政决定、命令的;
(二)虚构重大事故隐患已经排除的事实,规避、干扰执行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的上述行政决定、命令的;
(三)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规避、干扰执行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的上述行政决定、命令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同时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认定是否属于“拒不执行”,应当综合考虑行政决定、命令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等依据,行政决定、命令的内容和期限要求是否明确、合理,行为人是否具有按照要求执行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
供 稿:北营安全环保部
编 辑:马骥
审 核:姜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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