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医疗器械行业早期项目的投资标的往往处于前期研发及临床试验阶段,但处于前期研发及临床试验阶段的早期项目投资标的存在易被忽略的合规问题: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除特别豁免名单外,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在具备相应条件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并向临床试验提出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实践中存在部分尽调企业选择的临床试验医院尚未在备案系统完成备案,或没有完成食药监部门的备案手续,该等情况存在被责令改正甚至立即停止临床试验并被处以罚款的风险。根据《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之规定,临床试验应当获得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的同意。列入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还应当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批准。法律尽调团队在对这部分内容进行调查时,对于投资标的所开展临床试验活动对应的临床试验机构系统内备案情况、伦理审查批件、临床试验协议及临床试验备案表的核查必不可少。


医疗器械产品的临床试验需要医生及医院的支持及深度参与,实践中亦存在为确保得到理想的临床试验结果,在支付正常的临床试验费用之外向研究者个人提供利益的情形,如金钱利益、仪器设备、研究基金、公司股权、高级管理职位等,该等情形会导致研究者临床试验决策中受到自身利益的影响,作出损害受试者权益及试验结果可靠性的行为,即产生了利益冲突。近年来我国也越发重视临床试验中的利益冲突管理,2020年7月1日实施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十条明确规定:临床试验的实施应当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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