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瑞兔有礼 喜闹元宵

开春福利启航,备考好课畅享
2月1日-2月5日
猜灯谜 ?赢好课
抽大奖
0.1元秒杀《百日夯基学习卡》课程
100精选考点+100精选习题+1套检测卷子
视频课程详细讲解
正在火热抢购中
↓ ↓ ↓
(长按二维码抢购)
近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发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重点摘要:
第二十一条明确: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此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文强制性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55032-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4.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检测项目和数量应符合抽样检验要求。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此外,202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首次提出: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严格质量检测管理,按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其他重点如下:
?通知详细内容: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关注【优路安工学术中心】公众号,更多安工考试资讯和备考干货,小安会及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