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怕走光打伞上班被辞退,有2N吗?\n \n【案件经过】王美美系深圳某公司员工。\n2019 年 6 月 24 日, 公司在工作区域内安装了多个高清摄像头,其中一个摄像头位于王美美工位的上方,王美美认为该摄像头能够拍摄到其个人隐私,公司高管是男性,其所在位置易于走光,于是用两把伞遮挡该摄像头。\n公司通过人事经理两次口头与王美美就打伞行为进行沟通后,又于 19 年 7 月 3 日、19 年7月4 日分别书面向王美美发送了《警告信》,在此情况下,王美美仍坚持在工位上撑伞达十多个工作日。\n公司认为,王美美自 19年6月24日开始至7月17日期间,为了逃避公司日常管理,故意将两把雨伞将工位全部遮挡,导致公司无法掌握其上班是在工作还是在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同时,其行为对其他员工造成严重负面影响,违背作为一个劳动者应遵守的最基本劳动纪律和行为准则。结合证据来看,其故意打伞遮挡工位的违纪行为长达18个工作日。\n19 年 7 月 17 日,公司以王美美在工位上打伞严重违纪为由与王美美解除了劳动合同。\n王美美认为,因其他方位的摄像头仍可清晰拍摄到其工位,其打伞的行为未影响到公司管理目的的实现,并无严重违纪或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解除,公司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合计335124元。\n【一审判决】一审法院驳回了王美美主张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王美美不服,提起上诉。\n【二审法院认为】\n首先,关于公司在办公室安装的监控摄像头是否合理问题。\n根据公司的内容,其安装监控摄像头的目的是为保证工作场所人、财、物的安全,且安装区域是多人工作的公共场所,而非个人单独的工作场所,亦非劳动者的私人生活区域,所安装的位置也是在通常安装的墙角上方,即为了监控面积无死角且最大化,公司该安装监控摄像头明显符合普遍公司行使用人单位管理权合理行为,王美美并无证据证明公司该安装行为除此之外还存在其他目的,法院认为公司在办公室安装监控摄像头并无不妥之处。\n其次,该安装监控摄像头是否侵犯王美美个人隐私问题。\n【二审法院判决】故驳回王美美的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