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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公司登记事项、备案事项、公示事项的含义和分类意义

作者:本站编辑      2024-04-25 14:53:58     2

谈公司登记事项、备案事项、公示事项的含义和分类意义

202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将于202471日实施,但是关于公司登记、备案、公示事项,这方面的法律规范和操作流程(工商系统电子便利化,例如河南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服务平台掌上工商)已经非常成熟,因此新修《公司法》实施后的该方面配套规范,应不会发生重大实质性变化,因此本文将以撰写发表时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20301实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0301实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1001实施)、新《公司法》(20240701实施)作为主要依据。当然本文顺带将其他非公司经营主体的登记、备案、公示等事项也予以抄录,方便举一反三了解和掌握。

  •  一、关于公司(须)登记事项

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八条 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主体类型;

(三)经营范围;

(四)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

(六)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登记下列事项: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姓名及居所;

(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

(四)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姓名、住所、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条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类型依法登记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姓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住所、出资额、法定代表人姓名、出资人(主管部门)名称。

(三)个人独资企业: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住所、出资额、投资人姓名及居所。

(四)合伙企业: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出资额、执行事务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其委派的代表姓名。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住所、出资额、法定代表人姓名。

(六)分支机构:名称、类型、经营范围、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

(七)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经营者姓名、住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名称。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依法申请登记下列市场主体类型: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

(三)个人独资企业;

(四)普通合伙(含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六)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分支机构应当按所属市场主体类型注明分公司或者相应的分支机构。

新《公司法》(20240701实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注册资本;

  (四)经营范围;

  (五)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前款规定的公司登记事项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结论:公司登记事项为:名称、类型(新公司法未提及)、经营范围、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姓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关于公司(须)备案事项

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九条 市场主体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二)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

(六)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

(七)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类型依法备案下列事项:

(一)公司:章程、经营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公司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章程、经营期限、登记联络员。

(三)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联络员。

(四)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合伙期限、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成员、登记联络员。

(六)分支机构:登记联络员。

(七)个体工商户:家庭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登记联络员。

(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备案事项由登记机关在设立登记时一并进行信息采集。

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结论:公司备案事项为:章程、经营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公司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三、关于公司(须)公示事项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四)行政处罚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第八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11日至6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第九条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第十条 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十一条 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二条 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

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新《公司法》20240701实施)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结论:公司公示事项包含了公司登记和备案信息,并增加了公司股权质押、动产抵押、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等;有限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股份数(因为新修公司法改股份公司股东出资认缴制为实缴制,因此《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要求公示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已丧失意义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等变更信息、公司对外长期股权投资、公司基本联系信息、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网站网店等。

  •  四、实务总结——公司登记、备案、公示事项的区别与联系

1、是否具有法定“对抗要件效力”的不同

经登记的法定事项,具有对抗交易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但法律并没有规定,经备案或公示的事项,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但备案事项或公示事项本身构成登记事项的,则具有对抗效力),因此提交工商登记机关备案的公司章程,并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除非登记事项与备案或公示信息重合)登记事项、备案事项、公示事项,依次逐渐放大了外延范围,但部分事项存在一定的重合或聚合;登记事项、备案事项、公示事项,在后者的内容上一般包括前者,只不过内涵的强度和烈度,逐渐依次丰富和详细。

2、怠于办理登记、备案的行政处罚强度不同

怠于办理备案手续比怠于办理公司登记手续,前者要比后者处罚要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而怠于公示,其惩戒措施,一般是将违规情况予以公示,如通过登记住所地联系不上连续三年未依法披露年报”“行政许可被吊销等,属于通过市场公开公示行为,来形成“市场信用约束”,迫使市场主体依法展业,一般原则上不涉及行政处罚,除非不公示的事项属于公司未办理登记、未办理备案或者触犯其他行政法规的情形,可能遭受行政处罚进而必须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予以在国家企业信用系统公示

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七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公司法定登记事项,除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外,均为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显示的关键信息(即名称、类型<但新公司法未提及公司类型>、经营范围、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姓名),便于识别和记忆。

4、公司登记事项和公司备案事项,仅显示有限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认缴出资额,但对于出资金额、出资日期和出资方式,未做要求显示;但公司公示事项,则明确显示有限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出资额、出资日期、出资方式。

5公司公示事项,除刨去公司章程不属于公示事项外,其他信息资料,基本就是公司工商内档的精缩版或者说关键要点摘要版,交易相对人如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获得相应信息,能够足以满足对交易相对方资信调查需要的,可不必调取公司工商内档。但是涉及股权顶层架构设计、公司对外担保、股权确权与梳理、三会议事规则修订、治理体系或公司授权体系的完善、股权转让涉税等事务时,交易相对人根据需要,可能不得不须调取公司工商内档尤其是公司章程。

6、公司公示信息可以清晰的看到股东股权转让后继受股东的出资进度和出资方式,但公示信息依赖于公司本身自行申报,企业自身申报存在失误的话,公司信息可能与客观真实不符。譬如:股东已依法实际缴付出资,但公司公示信息并未客观公示;或者股东将货币出资缴付至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由该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支出使用该些资金(法定代表人账户私户公用),该出资路径不符合公司法(存在认定出资无效,被认定为往来款的风险),但该公司办理了货币资本已经缴付到位的企业信息公示。另外,有限公司发生股权转让、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发生发起人转让股份,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公司须在20个工作日内公示,如果公司没有公示或者没有按期公示,有可能导致公司股本结构的即使信息不准确,届时可能不得不调取公司的工商内档以探求真实的公司股本结构或者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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