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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展销会,这份提醒请务必收好!

作者:本站编辑      2024-02-05 20:00:28     24
食品安全·重于泰山

展销会食品安全

风险提醒

春节将至,各类展销会活动不断,

为保障节日市场平稳有序,

消除展销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特对展销会举办者和食品经营者提醒如下:

一、办会要报告

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要求,食品展销会(展销会包括交易会、博览会、庙会等)的举办者应当在展销会举办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经营区域布局、经营项目、经营期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入场食品经营者主体信息核验情况等。(举办者可通过“浙里办”报告)

展销会报告“浙里办”操作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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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责任要落实

举办者管理责任

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核验并留存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或者备案情况等信息,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义务和责任并督促落实,定期对其经营环境、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

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所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条件,有相应的防腐、防尘、防蝇、防虫、贮存等设施。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食品可追溯,做到不进、不存、不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问题食品。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三、法律要知晓

食品展销会举办者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未按照规定在展销会举办前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未履行检查、报告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经营者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存在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销售虚假标签标识和伪造、篡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来源:湖州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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