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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助农”中,MCN与供应链企业合作的法律风险防控

作者:本站编辑      2024-01-24 19:46:36     2


随着“乡村振兴”国家战略的进一步推进,MCN机构利用自身的业务领域优势,以直播电商形式助力农村产业升级。直播电商不仅拓宽了农产品的销路、强化产业链的发展,更在大数据技术支撑的基础上打造产地品牌,构建数字化、可持续的商业模式,持久赋能“三农”。MCN机构在参与“乡村振兴”项目的过程中,实现了社会责任与企业经营的平衡,而在此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也当进一步厘清与防范。

文|黄怡敏 唐玉川 曾维宇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来源泰和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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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助农:MCN+助农企业运营模式

直播助农是指,利用互联网平台,以直播或直播与产品营销结合等方式展示助农产品,最终达到打破农产品销售壁垒、拓宽产品销售渠道、实现产业升级的目的。在实践中,需要帮扶的农产品通常具有产业不集中、物流条件欠佳、缺乏整体性的营销与运营的特点。因此,在进行直播助农之前,通常由企业统筹农产品的生产、存储与销售,此类企业也即所称的“供应链企业”。

供应链企业的优势主要体现于农产品的生产、运输的环节,因而在销售环节,大部分企业倾向于与MCN机构合作,通过直播电商的形式推广产品、提升销量、打造品牌。

MCN机构通过与供应链企业的合作,不仅开拓了新的商业赛道,更彰显了其社会责任,为将来良性、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但值得注意的是,在供应链企业合作的过程中,MCN机构应当厘清并防范合资、运营等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以扫清合作障碍,实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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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CN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

(一)与供应链企业的合资风险及应对

在实践中,为了增强在直播电商市场的竞争力,部分供应链企业会选择与MCN机构合资,利用双方优势,加强“产销一体化”。在合资中,MCN机构尤其应当注意如下法律风险:

1. MCN机构商业IP风险

对于MCN机构而言,公司最重要的资产是无形的红人IP。若供应链企业直接与MCN机构合资,则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以所持有的股权份额直接影响合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及相应的经营管理事项,包括对于红人IP的运营事宜。同时,若混淆MCN机构股东与公司对红人IP的归属,也会影响MCN机构的运营。

为了避免这一法律风险,MCN机构可完善自身股权结构并另行设立“防火墙公司”与供应链企业合资。“防火墙公司”非法律上的概念,在实务中通常是指通过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利用公司责任的有限性隔绝股东以及业务公司的风险。设立“防火墙公司”主要有两种层面上的意义:第一,MCN机构在设立“防火墙”公司时,首先由共同创始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持股平台,以减少股东个人对合资企业的影响;其次,设立股权激励平台,为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业务骨干和技术骨干授予股权或股权收益权,适应新媒体行业发展新业态。第二,以协议、商标注册等形式明确MCN机构为红人IP的权利人,由MCN机构所设且与供应链企业合资的“防火墙公司”仅享有对红人IP的使用权,从而避免合资后的红人IP权属争议。

2. MCN机构在合资公司中的经营权风险及应对

MCN在与供应链企业合资后,供应链企业可凭借其股份、公司章程等行使法定的知情权、决策权,干涉MCN侧的运营或要求MCN披露不宜公布的运营信息。由此,为保证MCN运营尽量不受影响,在合资中,MCN应构建合理的股权搭建方案,减少在供应链企业股份占优势情况下可能的不利影响。

在MCN机构与供应链企业合资建立新公司的后,MCN可以将核心成员与业务保留在原MCN公司中,则供应链企业无法利用新公司的股东权利干涉MCN运营。以笔者参与的MCN与供应链企业合资项目为例:双方约定,通过设立新公司的经营目标,在达到预设经营目标的前提下,分批次转让股权比例。鉴于GMV、巨量星图广告收益、公会娱乐直播收益均为抖音公后台客观、真实显示数据,不可修改,因此,在转股过程中,将季度电商GMV和MCN达人商务广告(巨量星图广告)收益、以及公会娱乐直播收益(音浪收益)作为转股指标。当MCN的运营满足指标时,则自动触发转股条件。以公司经营目标作为转股条件,可以显性的提升公司经营数据,更好的激励到管理团队,发挥团队的才能,实现双方股东的双赢。

3. 合资公司治理结构风险及应对

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为实现资源配置的有效性,所有者(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绩改进行监督、激励、控制和协调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它反映了决定公司发展方向和业绩的各参与方之间的关系。典型的公司治理结构是由所有者、董事会和执行经理层等形成的一定的相互关系框架。在实务中,强势的合资方会利用股权优势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上占据高地。对于MCN机构而言,在无法依股权争取董事、监事职位时,可以将工作重心放在与合资公司利益息息相关的运营权上。

以笔者曾代理的MCN机构(下称“A机构”)与供应链企业(下称“B公司”)合资案为例,B公司出资超50%。在以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的制度下,B公司在对合资公司的控制权上享有绝对优势,并因此决定由B公司提名并经股东会选举的人员担任董事长。结合公司运营的实际运营情况与需求,A机构与B公司约定,新公司采取“总经理负责制”,由A机构提名并经股东会选举的人员担任总经理,负责主持新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对于公司章程规定的预算限额以下的事务直接决策、签署合同。由此便同时兼顾了供应链企业与MCN机构对于新公司的利益需求,并有利于新公司的良性运转。

(二)运营风险

完成合资后,MCN机构将负责助农产品的直播事宜。尽管是“助农”,但MCN机构在直播过程中仍然有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1. 广告合规风险

在直播过程中,MCN机构易忽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对广告审核不严,从而产生虚假宣传、夸大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以比较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等行为。此类行为不仅会致使产品下架、相关权利人的侵权之诉,更会有损品牌声誉,影响助农工作的开展。

因此,MCN机构在准备直播工作时,应当对所涉广告进行合规审查,包括:确保所宣传商品的客观性与真实性;检查广告中所使用的词汇,避免使用夸大的语言描述;审慎与同类型的商品进行易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的比较;避免对直播、广告过程中对所使用的图片、肖像等侵权。

2. 合同纠纷

当消费者经由平台购买到瑕疵商品或其他侵害了消费者权益的行为,MCN机构需与供应链企业共同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能以MCN机构未提供实质的商品或服务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因此,在合作伊始,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尽量详细地约定责任分配,比如若MCN机构因产品质量问题向消费者先行赔付后,有权向供应链企业追偿,从而公平分担双方的义务,以形成更和谐的合作氛围。

3. 知识产权纠纷

MCN机构在组织直播的过程中实质上也完成了作品的创作与输出,在此期间也会产生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问题。

就商标权而言,MCN机构与供应链企业可以约定主播、商品等的商标归属并申请注册,获准注册后即取得商标专用权;若他人抢注商标,则建议及时采取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等维权措施。就著作权而言,对于直播的录屏及回放,直播主体享有完整的权利。在实践中,常有同类产品的商家利用直播片段移花接木,造成商品混淆,从而误导消费者购买。在此情形下,消费者可以申请退货,被侵权方可要求撤掉商品混淆的标识并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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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直播助农”利用网络与数据优势开展助农工作,既能盘活农副产品流通,赋能下沉市场消费的活力;又能带动农民生产激情,提高主动减贫脱贫的能力,进一步推进“乡村振兴”。MCN机构与供应链企业合资,既符合商业上减少营运成本与壁垒,实现产销一体的高效盈利模式,又积极践行了企业社会责任。厘清MCN机构在此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不仅能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更有助于塑造透明、稳定的合作秩序,以使“MCN机构+供应链企业”的直播助农模式发挥更高的效用。

作者往期文章:

承租人未取得转租权,房屋转租合同是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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