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案 号:(2022)黔0330行初127号
案 由:行政决定撤销案
审理法院: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结日期:2022年10月17日
承办律师:原江
案情简介
贵州省仁怀市某酒厂是蒲某的个人独资企业,2012年厂房被征收后自行选址在仁怀市某镇某村组建设厂房。但由于审批推进较慢,在未取得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转让当地村民土地的方式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生产。从2012年开始在该镇修建酒厂及附属设施,完工时间为2015年,其中部分道路是后续硬化完成。因上级交办,当地综合执法局认为酒厂存在违法建设行为,于2022年3月2日对酒厂立案调查。
后通过调查、组织听证等,综合执法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酒厂限期拆除修建的酒厂及附属设施,酒厂不服,遂即提起上诉。

(图源网络,与案件无关)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应予撤销,因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于该市范围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不再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在判决生效后,可将案件线索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仁怀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部分裁判文书截图)
专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根据该条规定及合理行政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既要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又要兼顾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应针对被处罚行为影响的程度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尽可能使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遭受最小的侵害。
案涉厂房及附属设施系原告基于对政府相关部门的信赖而建设,未影响整体规划,未损害国家、社会及其他第三人利益,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情形,且厂房一直处于正式投产状态,仅本年投入生产资金都是非常巨大的,强制拆除的影响和损失非常严重。综合考虑案涉厂房的历史因素、实际情况、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强拆拆除决定明显不当。
承办律师原江律师简介

原江律师,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主任,执行委员会委员,京尚重大案件律师团首席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西城区律师代表,常年担任全国老龄委信息中心法律顾问,曾担任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代表、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维权工作委员会委员,曾任北京易公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佳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
原江律师长期从事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保护,厂矿企业征收关停,村社集体资产保护、能源环境与基础设施法律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工作。从业近二十年,原江累计办理各类案件近400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尤其是在厂矿企业涉及征收关停、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业务方面拥有大量成功案例。原江律师性格温和但原则性强,擅长通过协调处理各类政企纠纷,善于处理行民交叉类案件,在为企业争取到合法权益的同时,又注重避免产生政企矛盾,在大量企业客户中赢得了良好的口碑。
因各人面临的情况不同,案例内容并不能完全符合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999-0618,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第一时间为您解答,以便更好地帮您解决各类法律问题。
往期精彩回顾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