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农高区市监局公布查办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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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7 10: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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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一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对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处罚款。农高区市监局查处了一批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案例一、新疆军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案2023年8月9日,农高区市监局对新疆军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新疆军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在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按时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构成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的规定,农高区市监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案例二、新疆宏泰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昌吉州分公司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案2023年10月18日,农高区市监局对新疆宏泰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昌吉州分公司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新疆宏泰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昌吉州分公司未在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按时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构成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的规定,农高区市监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案例三、新疆鑫丰瑞广告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案2023年11月22日,农高区市监局对新疆鑫丰瑞广告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新疆鑫丰瑞广告有限公司未在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按时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构成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的规定,农高区市监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案例四、昌吉市西域毡房健康东路餐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案(个体)2023年11月7日,农高区市监局对昌吉市西域毡房健康东路餐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昌吉市西域毡房健康东路餐厅未在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按时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构成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的规定,农高区市监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凡在2023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企业和个体,请在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2023年年度报告报送工作。逾期未报送的市场主体,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进行行政处罚。年度报告报送通道: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