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注册商标被提出无效宣告的时候,是有必要进行答辩的,而且在答辩时,要注意突出重点,要有针对性答辩,对其他无关的内容不必提及,以免让对方抓住更多的漏洞,产生更多的问题。

申请人向申请在第36562633号“川北佬窖”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答辩人特委托我司代理该商标的无效宣告答辩事宜。


一、针对申请人的理由一:申请人称在 2018 年开始使用至今,投入了大量的广告宣传费用,包括人力与物力,现在“川北老灶“在白酒行业有很大的影响力。但申请人并未提供对应的相关使用证据,因此,答辩人对申请人的理由一不予认可,申请人的理由一不成立。
二、争议商标“川北佬窖”与申请人的“川北老灶”商标在汉字的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不属于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1、从商标的构成、呼叫上分析,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由汉字“川-北-佬-窖”构成,商标直观呼叫为“chuān běi lǎo jiào”;
引证商标“”由汉字“川-北-老-灶”构成,商标直观呼叫为“chuān běi lǎo zào”;
2、从商标的指定商品和服务上分析,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3、从商标的含义上分析,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整体的字面含义为“四川北部地区成年人的酒窖”。引证商标的字面含义为“四川北部地区历时长久的供烹饪、冶炼、烘焙等用的砖石制作的设备”。
4、从商标的整体外观、字形设计细节上分析,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在字体上采用黑体设计,字形端庄,笔画横平竖直。引证商标采用楷体书写而成,坚实有力,直而不僵,弯而不弱,流畅自然。
三、针对申请人的理由三:答辩人并未恶意抢注申请人的“川北老灶”商标,答辩人也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予以维持注册。
四、针对申请人的理由四:申请人声称其所处地理位置是在四川绵阳,属于川北地区,申请“川北老灶”是理所当然的。而答辩人是四川南充,属于川南地区,申请“川北佬窖”,不合常理,容易引起公众误会。申请人的理由不成立。
五、针对申请人声称的答辩人的争议商标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但申请人并未提供对应的理由和证据,答辩人对此不予认可。

由于我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第36562633号“川北佬窖”商标予以维持。


“川北佬窖”商标被无效宣告案例,争议商标为文字商标,我司律师找出争议商标多方面的使用证据,同时区分出与引证商标的显著性不同,最终使争议商标顺利通过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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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书的答复
答:申请人在收到补正通知书后,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或者陈述意见。申请人对商标申请进行补正的,应当提交补正通知书和相应的修改文件。对于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针对补正通知书指出的需补正的内容进行。修改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文件所载的事项范围。期满未补正的或者未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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