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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开了个餐馆,主打炒菜米饭,但利润有限,入不敷出的老王陷入了苦恼中。老王的老婆给老王出了个主意,中秋节马上就到了,月饼一定会热销,从月饼店进的月饼,在餐厅销售一定能挣不少钱。老王一听顿时喜上眉梢,屁颠屁颠地去进了一大批月饼,仅中秋节就销售了20万元,狠狠地赚了一笔,解了燃眉之急。
老王从此开了窍,在继续卖米饭炒菜的同时,也开始兼营其他的货物销售。比如,辣椒酱、臭豆腐、酒水等等。每逢不同的节日,就卖不同的热销产品。正月十五卖元宵;八月十五卖月饼。但在申报纳税的时候,都是用餐饮服务6%的税率。老王认为自己搞的就是餐饮服务,这样申报纳税没毛病。
一段时间以后,老王被税务局的风险应对人员叫到了办公室,告诉老王,金三系统已经预警,老王所开的饭店有不少销售货物的情况,但却是按餐饮服务申报纳税,这种做法不符合税法的规定,并向老王认真的解释了政策。餐饮服务兼营货物销售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各自应当缴纳的税款,进行申报纳税。餐饮服务适用6%的税率,货物销售适用13%的税率,对于没有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要求老王将以前年度没有分别核算的销售额,按13%的税率交税。
老王一听,差点晕倒在地,但翻开税法一看,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没办法,老王只能按税法的规定,补交了税款,同时还有滞纳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