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引入
王先生与朋友一同到KTV唱歌,突然想起自己车里还有一瓶朋友新送的酒,就拿出来要喝,可是KTV的工作人员告诉王先生,门口贴了“本店谢绝自带酒水”的告示。王先生很气愤,与工作人员争论起来。KTV工作人员坚持不允许王先生喝自带的酒,最终,王先生还是把自己的酒打开喝了。但结账的时候他被多收了“酒水服务费”100元。

研案有我
Q1
消费者
凭什么禁止我自带酒水,这不是限制我的合法权益吗,自己带酒水不仅方便而且还比店里面卖的便宜,何乐而不为,禁止自带酒水就是强迫我购买店里的酒水,这侵犯了我自由选择商品的权利!
Q2
经营者
禁止自带酒水,一方面可以更好的管理我们经营场所不用检查和监管顾客的自带饮品,也就不会造成对我们经营场所的潜在威胁,另一方面,还能提高我们店的营业额,利润也更高,这多好!
禁止自带酒水是保护消费者安全维护经营者利益的行为,然而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该条款,只有消费者对该条款知情并且仍在该店消费,该条款才生效。若经营者有意或故意隐瞒该条款致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那么该行为属于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霸王条款并没有法律效力。
一些餐馆或酒吧可能会禁止客人自带酒水,主要是出于保护自身商业利益的考虑。因为如果客人可以自带酒水,那么餐馆或酒吧的酒水销售就会受到影响,从而影响到他们的利润。一些地方禁止自带酒水也可能是出于对食品卫生和安全的考虑。例如,如果客人自带酒水,那么酒水的来源和质量就无法得到保证,可能会存在食品安全风险。从客人体验的角度来看,如果禁止自带酒水,可能会让一些客人感到不满和不满意。特别是对于那些对酒水有特殊需求或偏好的人来说,禁止自带酒水可能会影响他们的用餐体验。
我认为“禁止自带酒水”不具有正当性并非简单因为其是霸王条款,而是因为其实质是饭店利用垄断地位高价搭售非自制酒水。而且酒水销售与用餐服务是两项不同的业务,酒水销售并不属于饭店的要素业务。饭店可以垄断用餐服务,但不得垄断酒水销售服务。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有权自带酒水,有权不消费饭店的酒水。

研案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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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自带酒水”规定的性质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2
是否正当
该规定侵犯了自主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有权白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由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禁止自带酒水”本质上是对到其店内进行消费的消费者选择消费权利的一种限制,是一种带强制性的服务方式、变相的强制交易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而餐饮企业以禁带酒水为手段,意欲迫使准备消费酒水的消费者作出以下二难选择:要么购买餐饮企业出售的暴利酒水,要么自带酒水,但向餐饮企业支付高额开瓶费。餐饮企业以暴利价格销售酒水的行为破坏了消费者与餐饮企业之间的公平交易原则。
可能有人认为, 禁带酒水的店堂告示是向广大消费者明示的, 不同意该条款的消费者可以不去餐饮企业就餐, 而去其他餐饮企业。殊不知, 消费者不仅有权在不同餐饮企业之间作出选择, 而且有权在某一特定餐饮企业提供的特定商品或服务之间作出选择。事先明示格式条款的做法固然有助于尊重广大消费者对餐饮企业拟定收费标准的知情权, 也有助于消费者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对餐饮企业的选择权, 但并不意味着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应有保护。餐饮行业虽是一个充分竞争的产业, 但企业之间的自由竞争仍然不能取代消费者的法定选择自由。
但对于经营者来说, 在从饭菜价格、服务价格中无法获取其所需的利润时, 其只能通过高价的酒水来弥补这部分利润, 如果消费者全都自带酒水以规避高价酒水, 那么经营者的利益必然会受到损害, 不符合经营者经营的目的, 因此经营者必然会对消费者自带酒水进行限制, 这本也是无可厚非的, 因此也并不是完全对消费者的不公平。餐饮服务业是可充分竞争的市场,经营者不具有垄断优势,并无明显违反禁止性规定,供应酒水也是其获得利润的手段之一,不能一律予以禁止。

研案明灯

1
作为经营者有权在依法经营,遵守明码标价,禁止暴利的范围内决定自身的经营方式,但“禁止自带酒水”的条款应当事先告知以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同时聚焦消费者对于酒水定价过高等不满予以合适的调整以满足消费者合理需求。
2
消费者在拥有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的基础和前提下可自主决定是否接受餐饮“要约”。
政府管理部门应当正确行使监管职能,尊重市场规律,维护市场秩序尤其是良好的价格秩序,适时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禁止餐饮行业价格“暴利”,把握好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平衡点。
3
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解决问题关键在于餐饮行业降低酒水价格,同时需要工商行政部门严厉打击假冒伪劣酒水流入餐饮行业,这样既能减少消费者对酒水价格的异议,也能消除消费者对酒水质量的担忧。而这也需要经营者主动承担起社会责任,捕捉除酒水外新的利润增长点,开拓新产品和新服务。对于我们消费者应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非被迫接受不合理条款和价格。在相关部门,经营者,消费者三者的相互配合中创造更加理性、和谐的消费环境。
1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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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案 | 郑成坤 崔蔚松 贾惠
王欣怡 许子涵 田佳乐
编辑|郑成坤
审校|许子涵 田佳乐
责编|甄淑华 白嘉宁
-第二〇八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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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苑翰墨 | 铭理性在心,观消费大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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