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美尔木业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案件
招募审计机构的公告
(一)北京华美尔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786053509;
法定代表人:黄雪华;
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
营业期限:2005-08-09至无固定期限;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南火垡村;
股东:黄雪华,持股比例50%,认缴出资情况:认缴出资额25万人民币,认缴出资时间为2007年08月09日。赵洧,持股比例50%,认缴出资额25万人民币,认缴出资时间为2007年08月09日;
经营范围:加工贴面板(限在外埠从事生产活动);销售家具、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交电、文化用品、办公用品、金属制品、木制品、纸制品、塑料制品、电子产品、家用电器、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出租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不得作为有形市场经营用房);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维修计算机;电脑图文设计、制作;技术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登记机关: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北京华美尔木业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786053509;
法定代表人:黄雪华;
营业期限:2015-10-26至无固定期限;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住所:廊坊市广阳区产业聚集区威航物流中心标准化厂(库)房区项目15#厂房;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加工贴面板;销售:家具、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文化用品、木制品、电子产品、家用电器、计算机软硬件及耗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机关:廊坊市广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
报名
符合报名条件的有意向竞争者,应在2023年12月5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向管理人报名并提交书面资料(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马东旭,13161661917,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远洋光华国际C座23层)。
管理人在报名现场对报名者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报名资料不予接收,报名者应具备审计服务的法定资格。
(二)
竞选机构资格条件
(1)竞选机构需依法设立,具有相应审计资质,近三年连续正常执业,并通过上年度有关部门的年检;
(2)竞选机构需具有司法审计资质;
(3)竞选机构所委派的审计人员需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执业会计师,近三年曾主导过破产或清算企业的整体审计事务;
(4)自2020年4月10日以来,竞选机构没有受过行政及其他处罚;
(5)竞选机构自查并确认与华美尔及管理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不存在利益冲突,且竞选时需就无利益冲突事项向管理人出具保证书。
(6)审计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参加本次选聘:
1.与华美尔及廊坊分公司、华美尔股东、华美尔关联公司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2.曾为华美尔及廊坊分公司、华美尔股东、华美尔关联公司提供过服务的,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财务咨询、鉴证、年审等业务;
3.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是华美尔、华美尔股东、华美尔关联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
4.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是华美尔、华美尔股东、华美尔关联公司的财务顾问的;
5.近三年内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行业处分、行政处罚、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人名单。
(三)
竞标材料
(1)竞标文件的形式
1.竞标机构应仔细阅读公告的相关内容,按本公告的要求起草和提交竞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2.竞标文件应装订成册且密封提交。封面及全部文件均加盖竞选机构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3.竞标文件相关内容的制定不得设置假设性前置条件。
(2)竞标文件的内容
参与本次遴选工作的审计机构需按照如下清单提供材料,以备管理人遴选评定:
1.竞标机构参加本破产清算案件审计工作的意向书(原件);
2.竞标机构主体介绍及相应资格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有效的审计机构注册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资质证书);
3.自2020年4月10日以来,竞选机构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行业处分、行政处罚、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人名单的声明;
4.参与本项目的负责人、审计人员名单及其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有关业绩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竞选机构参与本公告所要求的相关项目的证明文件及工作经验陈述书;
6.竞标机构针对本项目的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团队人员、工作计划和安排等;
7.项目报价函(报价应包含审计、人员、差旅等一切相关费用);
8.对于本公告要求的工作时间的响应函;
9.竞选机构就其与华美尔股东、华美尔关联公司及管理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不存在利益冲突的保证书。
(四)
评选审计机构的方式
(1)管理人将根据各报名机构的参选资料、机构规模、工作经验、报价等条件择优选取;
(2)未被选聘的报名机构,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所提交的报名材料文件不予退还。
对华美尔及廊坊分公司的财务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为2023年4月10日,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华美尔破产清算案件之日。审计范围按照《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及相关行业准则,对债务人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动产、不动产等资产进行审计,最终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本案需要重点审计管理人根据华美尔及廊坊分公司现有争议案件所归纳、总结与华美尔及廊坊分公司的财务状况有关事项或问题,即:
(一)对华美尔及廊坊分公司的注册资本缴纳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对外应收款等情况进行审计;
(二)华美尔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抽逃出资,是否存在从华美尔及廊坊分公司获得非正常收入和侵占华美尔及廊坊分公司财产的情况;对华美尔与各股东之间的资金往来、挂账的情况发表专业审计意见,并保留核实的审计底稿;
(三)华美尔及廊坊分公司自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对外付款是否有合理凭据及合理对价,并保留核实的审计底稿;
(四)对华美尔及廊坊分公司与公司高管、员工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发表专业审计意见,并保留核实的审计底稿;
(五)对华美尔及廊坊分公司与其对外投资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发表专业审计意见,并保留核实的审计底稿;
(六)对是否存在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或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华美尔利益发表专业审计意见,并保留核实的审计底稿;
(七)对华美尔及廊坊分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关系模式、业务模式进行披露,对关联企业与华美尔之间是否存在资产混同或是否存在关联公司损害华美尔利益的情况发表专业审计意见,并保留核实的审计底稿;
(八)对华美尔及廊坊分公司是否存在隐匿、转移资产的情况发表专业审计意见;
(九)其他根据案件情况管理人认为需要核实的事项;
(十)根据人民法院或管理人的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并回答询问。
审计基础为管理人从华美尔法定代表人黄雪华处接管到的财务资料(注:包括华美尔及廊坊分公司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告),以及管理人基于华美尔现有争议案件所收集的华美尔及廊坊分公司的其他财务资料等。
原则上,获选审计机构应在获选后20日内完成审计工作,并出具正式审计报告(一式五份),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需取得管理人同意。
(一)凡报名的竞选机构如获选,不得拒绝与管理人签订委托合同;
(二)获选机构应在接到获选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与管理人签订委托合同;
(三)获选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有权随时解除委托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审计机构应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且管理人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1)获选机构派出的工作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
(2)审计程序违法;
(3)审计意见的依据不足;
(4)拒不提供报告或故意拖延提交报告时间;
(5)提供虚假报告;
(6)出具失实报告;
(7)违法行业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其他情形。
北京华美尔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11月20日
附件1:(2023)京01破申284号民事裁定书
附件2:(2023)京01破117号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