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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典型案例278——自备设备为公司送货不构成劳动关系

作者:本站编辑      2023-01-09 17:30:07     43

向某某诉重庆市某某能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2015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裁判要旨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监督和指挥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职业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从属性是判断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核心标准。劳动者自备劳动工具,不接受或较少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报酬根据任务完成量确定的,一般不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4日,向某某开始为重庆市某某能源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能源公司)送货,送货车辆由向某某自行提供,车辆维修、保养、保险、违章罚款皆由向某某自行负责,油费由某某能源公司支付。某某能源公司为向某某制作了工作牌,并让向某某住在其仓库内,但未对向某某进行考勤。向某某的报酬根据其送货数量多少确定,前两个月支付了4800元,第三个月支付了5500元,之后均支付6000元。2014年12月25日,向某某在送货过程中受伤。后向某某申请仲裁,并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某能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金等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监督和指挥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职业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是从属性,一般来说,劳动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1.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2.劳动工具、原材料是否由用人单位提供;3.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具有稳定性还是根据劳动者完成的工作量支付;4.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生产组织体系的一部分;5.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是否由用人单位决定或者受其控制;6.劳动者提供的劳务是否具有长期性、稳定性。在本案中,向某某主要是根据某某能源公司的要求送货,某某能源公司未对向某某进行监督、管理,亦未为其打考勤。送货所用工具亦是由向某某自行提供,送货任务可由向某某自行完成,亦可交由他人代为完成。劳动报酬根据送货数量的多少确定。因此,双方之间的隶属性不强,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向某某无权要求某某能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遂判决驳回了向某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蔡开剑)

劳动关系确认是劳动案件的前提。

提示/警示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蔡开剑律师:18121866669(微信同号)。
泸医临床医学学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电子科技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在读)。
四川省律师协会首批劳动法专业律师(证书编号:20200406193),四川省律师协会首批婚姻家庭专业律师(证书编号:202004030286)。
第十届四川省律师协会妇女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十届四川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成都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会员。
第九届四川省律师协会民商专业委员会研讨员,第十届四川省律师协会民商专业委员会研讨员,成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维权专家委员会委员,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律师顾问团成员。
总结过去,展望未来。总结提升,撸起袖子加油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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