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23年10月19日,有网友发布视频称,在山东青岛啤酒三厂,一工人爬进原料仓小便,并视频配文“看看你们以后还敢不敢喝”。10月20日,青岛啤酒官微发布情况说明称,公司已报警,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该批涉案麦芽已经全部封存。另据知情人透露,根据初步调查结果,该视频拍摄场地并非青岛啤酒的原料仓库,而是某物流承运商的运输车辆车厢;网传涉事人员也并非青岛啤酒的公司职工,而是劳务外包合作公司的装卸工,网传事项有待进一步查清。
问题一:若查实该员工为青岛啤酒的公司职工,能否以构成严重违纪为由直接开除?
问题二:若查实该员工为劳务外包合作公司的装卸工,对于造成的经济损失谁来赔偿?
问题三: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该员工的行为是否可能涉嫌构成违法犯罪?
【分析】
一、实践中,若用人单位意图以职工行为构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一般需举证证明,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对相应的违纪行为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若员工手册明确规定了“禁止员工在工作场所随地大小便,如有违反,公司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给予员工任何经济补偿”,则公司可以依法辞退该员工;
(二)或者员工手册明确规定了“员工严重失职渎职,对公司利益造成1000元以上损失的,公司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给予员工任何经济补偿”,经查明该员工行为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公司同样可以依法辞退该员工;
(三)例外:即使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对上述两种违纪情形并未明确予以规定,但依据行业内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一般认知,员工在工作场所随地大小便,不仅有违公序良俗,更有违基本的职业操守。经网络发酵,本次事件已经对公司的口碑和声誉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对公司的经济利益和无形资产造成了重大损害,同样可以认定为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第3项的相关规定。公司同样可以依法辞退该员工,给予最严厉的谴责和否定评价,职工不能仅以公司制度无明确规定而免除随意大小便的违纪责任;
四)若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该员工经侦查、控告、审判,被判决构成刑事犯罪、被处以刑事责任,可以认定为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6项的相关规定,公司同样可以依法辞退该员工。
二、若查实该员工为劳务外包合作公司的装卸工,青岛啤酒三厂既可以选择直接向该装卸工要求赔偿,或者选择向该装卸工所属的劳务外包合作公司要求赔偿。
该装卸工作为本次事件中的直接侵权人,其随地小便的行为表明存在过错,青岛啤酒三厂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之规定,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该装卸工所属的劳务外包合作公司作为本次事件中的用人单位,其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毁坏青岛啤酒三厂的麦芽原料,可以认定为劳务外包合作公司的职务行为,青岛啤酒三厂可以基于双方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依据《民法典》第784条之规定,要求劳务外包合作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或者依据《民法典》第1191条之规定,要求劳务外包合作公司承担替代性的侵权赔偿责任;
若查实该装卸工在本次事件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劳务外包合作公司可以向该装卸工进行内部追偿,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依据一般的效用侵害说,该员工在原料仓中小便,使得原料仓中的麦芽丧失其原本作为酿酒原料的效用,构成对麦芽的“毁坏”或“破坏”。
若能够查明该员工在实施该行为时,主观上出于故意,并且客观上造成了公司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则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若能够查明该员工在实施该行为时,主观上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并且客观上造成了公司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则可能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合规建议】
从用工管理的角度,在招聘简章和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当对员工的岗位职责予以明确,细化其岗位要求,并在员工手册等公司管理规章制度中,对员工违纪违章的具体情形和事由,公司基于员工过失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的情形,以及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给企业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和金额比例予以明确和规定,并经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从而在处理该类案件时能够做到有章可循。
从法律风险的角度,由于劳动法律法规更侧重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承担的相应举证责任比较重。因此,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处理此类案件时,应第一时间固定相关证据,例如要求员工书写相关检讨书、进行诫勉谈话并形成书面记录,必要时进行公开公示,以便于证明用人单位损失、员工失职行为、损失与行为的因果关系、员工过错程度等事项。简而言之,就是要做到事前制定相关制度、加强管理,事中及时固定证据,事后认真总结完善制度,如此方能有效降低劳动者失职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索赔难的风险。同时,为切实降低公司员工的犯罪率,还需要加强员工的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和思想道德素质提升,按期进行法律知识普及讲座,在思想上进行有效的犯罪预防,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及时提升。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第二款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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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百八十四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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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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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六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破坏生产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文章来源丨法治青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