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日晚,19时许,一辆车牌号为冀H****3的重型货车在距离夜查岗位较远的位置短暂停车后,随着检查车流缓缓开到夜查民警身边。车窗刚摇下,民警便闻到一股酒气,民警立即将驾驶人请下车,并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驾驶人刘某进行检测。



结果酒精检测仪显示刘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数值高达159mg/100ml,其含量已超出醉酒驾驶含量(≧80mg/10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民警依法对当事人刘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留驾驶证,检验血液及尿液,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高速交警提醒:人生中有一次酒驾,终生记录在案。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从上述案例中吸取教训,请引以为戒,切实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杜绝酒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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