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近期披露了一则涉税公告,某供应链公司利用个人微信账号收取货款被税务稽查单位提起检查(见下通知书)
就个人收款码收款监管,中国人民银行曾于2021年10月13日于官网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21〕259号)》,对银行卡收单和条码支付终端做出相应管理要求,个人收款码不能用于经营收款。
那么,使用收款码收款,如何规避涉税风险呢
(1)为满足业务收款需要,可开通公司账户的微信账户或支付宝账户,这种账户与公司其他账户一样,可正常经营使用和财务核算。
(2)如果一定使用个人账户收款码用于经营,则最好设立独立的账户用于收付款,与个人生活收支严格区分开来,便于财务核算,也便于与个人财产区分。
(3)纳入公司经营收入、经营支出统一核算。
(4)做好凭单的保存和打印,微信、支付宝等网络收款与金融机构的凭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也可作为财务原始凭证入账。
税务局一下查处这么多个人微信账户信息,提请大家注意使用个人微信、支付宝收款的涉税风险,做好日常管理规范。
附: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佛税一稽 税通 〔2023〕10334 号
广东烁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91440101MA5D47G51T):
事由:责成提供文件、材料和资料通知。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通知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成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经查,你广东烁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至2023年4月30日通过13253721111、18137551222、17537401309、13554900236、17537402444、wxid_t8k6751wa1wp21、13802788500、18402087773、wxid_ycttsfkp8cx412、17537402222、13509956793、15920428400、13533935618、18578648958、17537402333、wxid_3sak0a36wi6t22、13213391562、wxid_tl3msjl40x0n22、wxid_il4u875v5uj721、wxid_aitzfqnyiebj22、nijy357159、17328977548、13360336027、19513376626等24个私人微信账号收取公司相关货款,我局现责成你公司提供通过以上微信账户收取的相关货款涉及的出库单据、银行收款证明及相关的账册资料。
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联系人:沈弋人 李海波
联系电话:86316325
联系地址: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佛山市南海区南桂东路61号)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0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