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官方在该起事件的通报中对相关人员的处罚情况做了介绍,崔某某具有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予以行政拘留。
那么问题就来了,该名违法的工人除了行政拘留外,还有可能会面临其他法律责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这也就是说,从法律角度来讲,给予行政处罚并不等于免除刑事处罚。如果某些行为构成刑事犯罪,行政处罚后仍有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官方通报中也说明了,其已经具有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而故意毁坏财物罪是一项刑事罪名。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达到5000元;实施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达到三次;聚集三人以上公然损毁、破坏公私财物;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符合上述情节其中任何一项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因此,该名违法工人除了接受行政处罚外,还可能根据其故意毁坏财物的情节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来确定其是否会面临刑事责任。


东方律师事务所简介
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始于1981年,原名北京市西城区法律顾问处,是中国改革开放之初,北京市司法局在东城、西城、崇文、朝阳、海淀五城区设立的五大公办法律顾问处之一。1988年,西城区法律顾问处更名为北京市西城区律师事务所;1992年,正式定名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1995年,完成由公办所向合伙所的转变。
四十年来,东方律师事务所立足北京西城,见证了中国金融体系的发展与完善,历经了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及各大金融机构总部的创建与沿革,参与了一系列重大法律事件与法制体系建设,革故鼎新、励精图治,打造出刑事辩护与代理、企业风控与合规、商事争议解决、政府法律服务、财富管理与家族信托、刑民交叉争议解决等系列核心业务,继承传统的同时更注重开拓与融合,更放眼世界与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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