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宣城市君乐酒业有限公司章程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宣城市君乐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以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自公司在登记机关登记之日起生效。本章程是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的行为规范。
第二条 宣城市君乐酒业有限公司由仲敏厚、仲芳芳、仲君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依法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公司的法定地址:宣城市宣州区东桥工贸区。邮政编码:242000。
第四条 公司的宗旨是: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产,开展经营活动,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为国家提供税利,为股东奉献投资效益。
第五条 公司享有股东性质的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享有权益,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经营范围、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酒精饮料、非酒精饮料、液态法白酒制造;酱醋酿造;建筑材料、白酒及酒类原料销售等。
公司在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变更经营范围,须经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公司的股东分别出资数额是:仲敏厚30万;仲芳芳14万;仲君14万。
公司的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伍拾捌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及现汇为50万元,占注册资本百分之八十九点六。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九条 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须经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三章 股东及其权利、义务
第十条 公司制作并保留记录股东的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和其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十一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分取红利权;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份;
股东会上的表决权;
依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资权;
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账目;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议或质询;
被推选担任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清算时,享有剩余财产的分配权;
本章程及有关规定给予的其它权利。
第十二条 股东对公司负有一次缴足出资额,并以此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遵守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
第四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三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须经另二股东同意。
第十四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重新编制新的股东名册。
第五章 股 东 会
第十五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据《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选举和更换监督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召开股东会,须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并载明会议的地址、日期及有关事项通知全体股东。
第十七条 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股东会的特别决议由有表决权股东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股东会应作会议记录,由执行董事指定人员归档保管,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执行董事、法人代表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协商推选仲敏厚担任,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行使以下职权: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自信股东会的决议;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七章 监 事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设立监事会,设一名监事,由股东会推选由仲君担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检查公司的财务;
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经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全面负责。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
第二十四条 经历的职责如下: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第二十五条 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的决议。
第二十六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员必须按合同赋予的权力行使职权,不得利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谋私利,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九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七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中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有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报表:
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
财务状况变动表
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二十九条 财务会计报告在股东会前15天置备于公司并送交各股东,以便查阅。
第三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10%作为法定公积金,提取5%-10%作为法定公益金,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不可再提取。公司在提取了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定可在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员工的集体福利。
第十章 职工、工会组织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职工雇用、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公司对所有员工采用合同制。
第三十三条 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十一章 破产、解散、清算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予以终止和清算:
因不可抗力迫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公司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解散事由出现时。
第三十五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由股东代表组成;公司依照前条第三项解散的,由公司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第三十六条 清算组织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时,应说明债权原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织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追收公司的债权;
清偿公司债务、解聘公司从业人员,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代表公司的清偿债条进行诉讼活动;
结缴纳税事宜。
第三十八条 清算组织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前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织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公司债务时,停止清算,并向法院申请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织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四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制作清算报告,并报送公司主管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一条 清算组织应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织成员不得利用职权为己谋私,清算组织成员因故意造成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规定的各项登记事项,以登记主管机关的为准。本章程和经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未规定到的法律责任,按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会决议加以补充。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补充决议,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同时向公司注册机关登记备案。
第四十六条 经营期限:长期。
股东签字:
宣城市君乐酒业有限公司
二00九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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