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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先生是洛阳某小区的业主
王二、张三、李四、刘五
是该小区物业公司的员工
2022年11月的某个夜晚
王二、张三、李四、刘五同白先生
在小区物业办公室共同饮酒
后白先生醉酒
四人搀扶其到家中楼下
并通知其妻子朱女士
因家中楼层较高
几人不能将醉酒的白先生搀扶上楼
遂将白先生搀扶到小区物业办公室休息
朱女士送了被子后离开
万万没想到
睡眠中的白先生突然呼吸急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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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女士认为
王二、张三、李四、刘五存在劝酒行为
未尽到照顾和安全保障义务
致使白先生抢救无效死亡
物业公司作为
与白先生共同饮酒人员的管理人
纵容员工在上班期间饮酒
存在严重过错
白先生死亡而产生的丧葬费、
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共计77万余元
请求法院判令王二、张三、李四、刘五、
物业公司按照70%的比例赔偿
共计5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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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二、张三、李四、刘五辩称
本案发生在疫情防控期间
四人作为物业工作人员
因疫情封控措施
必须在小区的物业办公室内居住
饮酒时并非四人工作时间
四人在同饮的过程中不存在劝酒行为
且白先生仅喝二两白酒
其死亡后果完全超出四人预料的范围
白先生醉酒后
四人按照朱女士的要求
将其带回办公室休息
期间四人发现白先生突然呼吸急促
便立即采取急救措施
已经尽到照顾、救助的义务
白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明知饮酒后酒精对身体会产生不良影响
其自身具有重大过失
应对自身的死亡承担过错责任
物业公司辩称
物业公司不是本案饮酒的组织者、参与者
四名同饮者与白先生吃饭饮酒
非物业公司安排的职务行为
其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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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
同饮者是否对其他饮酒者负有看护义务
取决于其是否存在劝酒等不当行为
以及饮酒者是否发生醉酒等不安全状况
结合本案查明事实
现有证据无法证实
王二、张三、李四、刘五
存在劝酒等不当行为
白先生醉酒后
四人虽然尽到了一定的照顾义务
但因疏忽大意
对白先生醉酒后在睡眠过程中
窒息死亡的后果存在过错
白先生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对醉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
应当有足够清醒的认识
其在饮酒过程中
不能理性控制饮酒
导致酒后窒息死亡
其本身应承担主要责任
因四人与白先生共同饮酒行为非职务行为
物业公司亦无过错
朱女士主张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无事实、法律依据
本院不予支持
经认定
朱女士诉请的各项费用共计69万余元
综合案件具体情形
本院酌定王二、张三、李四、刘五
共同承担10%的赔偿责任
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

小酌能怡情,但也会伤身。亲朋好友相聚时喝点酒,本是常事,但是饮酒易造成无法预料的后果,从而引发纠纷。因此,饮酒要适量,不要强行劝酒、酗酒和斗酒,同饮者对过量饮酒者应进行提醒、劝阻及照顾,对醉酒者,应安全护送其到家,并通知其家属进行陪护,若没有家属在场,应安排人在场注意陪护,防止酒后因呕吐导致窒息,保证其人身安全。
素材来源:民事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