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WBO团队
编 | ww
近日,相关部门披露了一个葡萄酒打假案的判决:烟台法维莱葡萄酒有限公司及其经营者王某元在国内用国产和其他地区进口原酒生产灌装波尔多葡萄酒达88万元,还反复使用一份2017年的进口手续(行业内俗称“套牌”)为假冒产品护身,忽悠消费者。在二审中,王某元被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生产假冒波尔多葡萄酒,主犯一审判三年

根据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沪03刑终59号披露:2019年3月起,被告人王某元、赵某1在负责经营法维莱公司期间,雇佣王某4担任销售经理,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生产制造假冒法国波尔多地理标志商标的葡萄酒。
其间,姜某提供带有“BORDEAUX”注册商标的酒标委托加工,王某元、赵某1采购酒汁及包材、组织员工灌装葡萄酒、粘贴酒标,姜某购买上述假冒波尔多葡萄酒销售至赵某3位于上海杨浦区的吟绮酒庄等地。
经审理,2019年3月至2021年4月,法维莱共为姜某生产假冒波尔多葡萄酒6万余瓶,货值金额人民币88万余元。2021年4月27日,民警对法维莱公司及其仓库检查时抓获被告人王某元,扣押假冒“BORDEAUX”商标的葡萄酒1.6万余瓶,货值金额26万余元。王某元到案后,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法维莱公司、被告人王某元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王某元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单位烟台法维莱葡萄酒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二、被告人王某元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扣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02
王某元予以伤残求轻判,但因犯罪情节严重被驳回
王某元对一审判决不服,遂上诉至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声称所有带波尔多标志的包材都是姜某提供的,也是姜某指定酒瓶型号后公司去采购的,公司只收取7毛钱一瓶的加工费,姜某才是主犯,自己只是从犯,且其犯罪金额应为公司收款的54万余元,并非原判认定的88万余元,且仓库中现场查获的1.6万余瓶假冒葡萄酒数量不对,法维莱公司生产的不会超过2千瓶,其余跟法维莱公司没有关系。为此,王某元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改判缓刑。
王某元辩护律师还指出:王某元已经赔偿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腿部四级伤残,在看守所生活不能自理,请求法院对其再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二审法院在审理后出示了一系列王某元及法维莱公司的犯罪事实,认为原审并无不当之处。二审法院还披露:法维莱公司及王某元明知未经授权,也未进口或使用波尔多产区(即AOP、AOC级别)原酒酒汁的情况下,使用其他地区进口酒汁或国产酒汁按不同配比混合灌装,生产带有“BORDEAUX”等注册商标的瓶装葡萄酒,还通过篡改报关单酒汁等级造假原产地、反复使用2017年曾进口波尔多产区AOP级别原瓶酒的一次性手续、购买其他同行进口波尔多产区葡萄酒手续等方式,欺骗消费者和应对检查,情节特别严重。
法院文书中还指出:根据相关商标注册证,“波尔多”“BORDEAUX”“BordeauxSuperieur”等系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受我国法律保护。
基于此,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王某元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法维莱公司曾因超限使用添加剂被罚款6.7万元


WBO通过天眼查查询了烟台法维莱葡萄酒有限公司的情况,该公司成立于2015年,拥有7项自身风险,并于2022年3月2日产生法律诉讼的信息。
天眼查还显示,该公司曾于2022年12月8日因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葡萄酒,被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6.7万元。

WBO也搜索到一些该公司情况,根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2年12月发布的食品不合格情况通告显示:平顶山一公司销售的烟台法维莱葡萄酒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思琪酒庄®诗蕊甜红葡萄酒,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出值为0.132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
*部分内容源自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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