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73591 证券简称:光合生物 主办券商:金元证券
南通光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相关文书的全称: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通州区税务局平潮税务分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作出主体: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通州区税务局平潮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通州区税务局平潮税务分局认为,公司违反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二款、《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第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关于农产品加计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生产产品的主要原材料豆粕,在上述期间已加计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 2103082.04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不属于农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 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1]30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号的规定,追缴已加计抵扣增值税进项税2017 年197799.91元、 2018年712428.86 元、2019年316288.07 元、2020年418433.07 元、2021 年458132.13元,并从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追缴少申报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017年9890.00元、2018年35621.44元、2019年 15814.40元、2020年20921.65元、2021年22906.60元,并从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 国务院2011 年1月8日修订后)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3]66号)第一条的规定,追缴少申报缴纳的教育费附加2017年5934.00元、2018年21372.87元、2019 年9488.64元、2020年12552.99元、2021年13743.96元;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第一条的规定,追缴地方教育费附加2017年3956.00元、2018年 14248.58元、2019年6325.76元、2020年8368.66元、2021年9162.64元。 本次税务处理决定书属于行政处理的范畴,不属于行政处罚。 本次处理涉及金额较大,可能会对公司的现金流产生一定影响,但不会对公司的业务和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将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通州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必要时将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通州区税务局平潮税务分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州平税处(2023)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