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喝了四瓶啤酒,还很清醒,我没醉。”庭审时被告人倪某某说。
2023年10月24日上午,南康区法院在南康区龙回镇万龙社区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
案情回顾

被告人倪某某,两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仍不改正,于2023年7月26日酒后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搭载他人上路行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事发时被告人倪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0.6mg/100ml。庭审中经过法官释法明理,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最后陈述时被告人几度哽咽说“我以为自己没醉就骑了车,我没有想到后果,希望大家以我为戒,喝酒不骑车,骑车不喝酒。”
法院判决
南康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倪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6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庭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倪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近年来,南康区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常态化开展巡回审判工作,通过采取“走出去”的方式把法庭搬到乡村、社区,把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庭审现场“搬”到群众身边,以“最接地气”的方式,让群众对法律有了真切的感受,不断增强群众法律意识,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下一步,南康区法院将持续优化司法服务,积极回应群众的多元司法需求,不断完善巡回审判制度,努力延伸司法服务触角,为基层社会治理保驾护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