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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 | “青岛啤酒案”行为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吗?

作者:本站编辑      2023-10-22 01:01:53     42

【基本案情】

10月19日,有网友发布视频称,山东青岛啤酒三厂一名工人爬进原料仓小便。20日晚,@青岛啤酒 官方微博发布情况说明:针对10月19日网上出现的青岛啤酒三厂的相关视频,我公司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目前,该批麦芽已经全部封存。我公司继续加大管理力度,确保产品质量,欢迎广大消费者监督。平度市市场监管局也通过官方微博发布通报:10月19日发现涉青岛啤酒三厂的网上相关视频后,我局立即成立调查小组进驻现场进行调查,并对视频所反映的该批原料全部封存。一经查实,我们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据天眼查显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啤酒三厂成立于2012年,是一家以从事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为主的企业。

【刑法及有关规范】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四条[破坏生产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学理检视】

应采取实质解释论的立场,立足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规范用语和规范保护目的,基于行为的处罚必要性,对本罪的规范构造进行分析。在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司法认定上,应重视行为对象对本罪认定的意义,并考虑行为人主观违法要素是否存在被阻却的正当化事由。在破坏生产经营罪中,“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应当与“残害耕畜”和“毁坏机器设备”都要求体现出本罪的规范保护目的,即“对具有不正当动机破坏生产经营的内在必要条件的行为方式的禁止”;“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中行为方式不仅仅表现为毁坏、残害等物理性的毁损行为,行为对象也不限于机器设备、耕畜等现实存在的生产经营工具。换言之,本罪的行为方式可以表现为一切致使生产经营难以正常运作的方法,行为对象表现为维系生产经营所必要的内在的条件即可,不必是实体的生产经营资料。认定行为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不能仅考察行为是否符合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还应当考虑行为人的动机是否满足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若证明行为人虽实施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但是其基于正当动机而非不正当目的,则可阻却构成要件该当性,不成立本罪。

参见孔忠愿:《法教义学视角下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分析与认定》,载《中国检察官》2020年第20期。


【简要分析】

“青岛啤酒案”中行为人爬进原料仓小便,仍需查明的是:行为人是否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或者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如果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或者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那么其行为(小便)及对象(该批麦芽)即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可以认定为“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此外,还应查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

【可能的观点】

故意毁坏财物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要件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本案中,在原料仓小便的行为是否属于“毁坏”行为?关于“毁坏”的含义,存在物质毁弃说、状态改变说、有形侵害说、效用侵害说等不同观点。
政治与法律 | 邓卓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语义边界与行为评价
本文更倾向于主张效用侵害说,亦即,使财物效用丧失或减损的行为,是“毁坏”行为。本案中,行为人在原料仓中小便,使得原料仓中的麦芽丧失其原本作为酿酒原料的效用,属于对麦芽的“毁坏”。
但行为人能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还需要考虑入罪标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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