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法说案】公司酒产品已发货,应到货款却“不翼而飞”,竟与已离职销售人员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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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9 19: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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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5日,马某入职某科技公司,后于2022年12月26日离职。离职后某科技公司发现马某于2022年9月销售的公司酒产品应收账款数目异常。经核查发现4箱已发货的酒产品货款未进入公司指定账户。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马某返还货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马某却表示,自己未发货,也未收到该笔货款,不存在不当得利行为。本案中,虽然马某否认其发货和收到货款的事实,但在原告公司提交的录音证据和微信聊天记录中,马某均表示其已经发货销售,并与该公司就退还货款事宜进行商讨,但原告公司未收到相应款项,足以证实马某已经发货并取得不当得利。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后,判决马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某科技公司返还不当得利款项26,400元并支付利息。企业法人的合法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法律鼓励劳动者依法取得合法收入,否定任何形式的不法所得。马某借助工作上的便利关系,利用某科技公司财务管理漏洞,没有法律根据从某科技公司取得不当利益26,400元,构成不当得利,被告马某应当向原告某科技公司返还其取得的利益26,4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诚实信用原则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民事活动最基本的原则。在社会生活中,任何民事主体在开展民事活动时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无合法依据取得的款项应予以及时返还。每位公民都应秉持诚实信用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重事实,尊重法律。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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