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 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 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 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 | 对比 |
一、 | 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 | ||
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 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 | 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 | 无变化 | |
二、非经常性损益的界定,应以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为依据。 | |||
在界定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应基于交易和事项的经济性质判断; (二)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应基于行业特点和业务模式判断; (三)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应遵循重要性原则。 | 新增 | ||
三、非经常性损益通常包括以下项目: | |||
(一)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 (一)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 无变化 | |
(二)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 | 已删除 | ||
(二)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确定的标准享有、对公司损益产生持续影响的政府补助除外; | (三)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 修改部分语句 | |
(四)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 已删除 | ||
(七)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 已删除 | ||
(三)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货币资金、应收款项以及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非金融企业持有或处置金融资产所产生的损益; | (十四)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 完善,修订语句 | |
(四)非金融企业持有或处置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负债产生的相关损益; | |||
(五)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 (八)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 无变化 | |
(六)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 (十五)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 无变化 | |
(七)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 (五)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 无变化 | |
(八)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 (十二)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 无变化 | |
(九)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 (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 无变化 | |
(十)债务重组损益; | (九)债务重组损益; | 无变化 | |
(十一)企业因相关经营活动不再持续而发生的一次性费用, 如安置职工的支出等; | (十)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等; | 修订语句 | |
(十二)因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调整对当期损益产生的一次性影响; | (十八)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一次性调整对当期损益的影响; | 无变化 | |
(十三)因授予、取消、修改股权激励计划一次性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 | 新增 | ||
(十四)对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可行权日之后,应付职工薪酬的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 新增 | ||
(十五)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 (十七)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 无变化 | |
(十六)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收益; | (十一)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 | 修订语句 | |
(十七)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 | (十三)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 | 无变化 | |
(十六)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 已删除 | ||
(十八)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 | (十九)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 | 无变化 | |
(十九)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二十)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无变化 | |
(二十)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 (二十一)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 无变化 | |
四、公司在编报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或发行证券的申报材料时,应对照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和原则,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做出合理判断,并做出充分披露。 | 三、公司在编报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或发行证券的申报材料时,应对照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综合考虑相关损益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关联程度以及可持续性,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做出合理判断,并做出充分披露。 | 修订语句 | |
五、公司除应披露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外,还应当对重大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内容增加必要的附注说明。 | 四、公司除应披露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外,还应当对重大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内容增加必要的附注说明。 | 无变化 | |
六、公司根据定义和原则将本规定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该项目的名称、金额及原因;公司将本规定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的,若金额重大,则应单列其项目名称和金额,同时在附注中单独披 露该项目的名称、金额及原因,若金额不重大,可将其计入“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列报。 | 五、公司对“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以及根据自身正常经营业务的性质和特点将本规定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当在附注中单独做出说明。 | 修订语句 | |
七、公司在披露非经常性损益时应严格遵守保密相关法律法规。 | 新增 | ||
八、公司计算同非经常性损益相关的财务指标时,如涉及少数股东损益和所得税影响的,应当予以扣除。 | 六、公司计算同非经常性损益相关的财务指标时,如涉及少数股东损益和所得税影响的,应当予以扣除。 | 无变化 | |
九、注册会计师为公司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申请发行证 券材料中的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或审核报告时,应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金额和附注说明予以充分关注,并对公司披露的非经常性损益及其说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合理性进行核实。 | 七、注册会计师为公司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申请发行证券材料中的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或审核报告时,应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金额和附注说明予以充分关注,并对公司披露的非经常性损益及其说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合理性进行核实。 | 无变化 | |
十、上市公司自 202X 年 XX 月 XX 日起执行,在编制 202X 年度财务报告时应按照本规定要求披露非经常性损益。拟上市公司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执行。 | 八、上市公司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在编制2008年度财务报告时应按照本公告要求披露非经常性损益。拟上市公司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
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 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 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全文:
一、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
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 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
二、非经常性损益的界定,应以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为依据。
在界定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应基于交易和事项的经济性质判 断;
(二)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应基于行业特点和业务模式判断;
(三)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应遵循重要性原则。
三、非经常性损益通常包括以下项目:
(一)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二)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确定的标准享有、对公司损益产生持续影响的政府补助除外;
(三)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货币资金、应收款项以 及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非金融企业持有或处置金融资产所产生的损益;
(四)非金融企业持有或处置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负债产生的相关损益;
(五)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六)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七)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八)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九)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十)债务重组损益;
(十一)企业因相关经营活动不再持续而发生的一次性费用, 如安置职工的支出等;
(十二)因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调整对当期损益产生 的一次性影响;
(十三)因授予、取消、修改股权激励计划一次性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
(十四)对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可行权日之后,应付职工薪酬的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十五)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十六)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收益;
(十七)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
(十八)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
(十九)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二十)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四、公司在编报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或发行证券的申报材料时,应对照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和原则,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做出合理判断,并做出充分披露。
五、公司除应披露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外,还应当对重大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内容增加必要的附注说明。
六、公司根据定义和原则将本规定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该项目的名称、金额及原因;公司将本规定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的,若金额重大,则应单列其项目名称和金额,同时在附注中单独披 露该项目的名称、金额及原因,若金额不重大,可将其计入“其 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列报。
七、公司在披露非经常性损益时应严格遵守保密相关法律法规。
八、公司计算同非经常性损益相关的财务指标时,如涉及少数股东损益和所得税影响的,应当予以扣除。
九、注册会计师为公司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申请发行证券材料中的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或审核报告时,应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金额和附注说明予以充分关注,并对公司披露的非经常性损益及其说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合理性进行核实。
十、上市公司自 202X 年 XX 月 XX 日起执行,在编制 202X 年度财务报告时应按照本规定要求披露非经常性损益。拟上市公司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