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观点】
男女职工相处,无论是言语还是行为均须有合理限度。公司制定了《就业规则》和《奖惩规则》,并在修订时听取了工会的意见,履行了民主程序,该《就业规则》和《奖惩规则》可以作为公司解除与员工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
员工在凌晨酒后串至两位女工宿舍窗下敲击窗户的行为,系骚扰女职工行为,有伤工厂风纪。结合其之前多次轻微骚扰女职工、有伤工厂风纪的行为,公司根据《就业规则》和《奖惩规则》规定解除与员工之劳动合同,系合法行为。
【当事人】
胡某、某汽车(常熟)零部件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其合法权益应予以保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条件、程序进行。本案中,胡某的行为已经达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程度,X公司可以依法解除胡某的劳动合同。
实体上,首先,X公司制定了《就业规则》和《奖惩规则》,并在修订时听取了工会的意见,履行了民主程序,可以作为X公司解除与胡某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就业规则》第10条1(6)规定“不得在公司场地及公司管理的设施内(以下简称‘公司内’)喧哗以及作出扰乱秩序和风纪的行为”;第10条1(9)规定“不得做出妨碍工作顺利开展或恶化职场环境的性方面的言行,且禁止因性骚扰而给对方带来不利影响的行为”。《奖惩规则》第10.15条规定“有性骚扰或类似行为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胡某入职时也书面确认已详细阅读过《就业规则》和《奖惩规则》,故胡某应该知道根据公司规定,男女职工相处,无论是言语还是行为均须有合理限度。其次,胡某与公司女工邓某、雷红的宿舍在同一层楼且相邻,如确有事情需要与两位女工交谈,理应在合适时间从宿舍正门进入,而不是在凌晨酒后串至两位女工宿舍窗下敲击窗户,而且两位女工之前并不认识胡某,故胡某的行为有碍公司风纪,也引起了女员工们的恐慌和强烈不满,不利于净化X公司职场环境。再次,根据X公司多位员工反映,胡某在X公司公司工作期间,已经有多次轻微骚扰女职工、有伤工厂风纪的行为。综上,胡某这一系列不良行为之和,达到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X公司据此解除与胡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程序上,X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以前将事由告知了工会,并征询了工会的意见,也将与胡某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书面告知了胡某,故X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也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X公司依法解除与胡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无不当。另X公司在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中写明解聘理由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在开具给胡某的离职证明中写明理由是“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没有写“性骚扰”,故胡某要求X公司撤销处分决定并在全公司范围内赔礼道歉,为胡某恢复名誉并支付经济赔偿金30028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胡某入职X公司,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胡某与X公司均应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因劳动关系解除发生争议,X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就合法解除与李林之劳动关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X公司制定了《就业规则》和《奖惩规则》,并在修订时听取了工会的意见,履行了民主程序,该《就业规则》和《奖惩规则》可以作为X公司解除与胡某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本案中,胡某在凌晨酒后串至两位女工宿舍窗下敲击窗户的行为,系骚扰女职工行为,有伤工厂风纪。结合其之前多次轻微骚扰女职工、有伤工厂风纪的行为,X公司根据《就业规则》和《奖惩规则》规定解除与胡某之劳动合同系合法行为。胡某上诉认为上述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民终1180号,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5)熟民初字第010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