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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海龙成功案例 | 河北泥河湾酒业第29类“泥河粮仓”商标复审胜诉

作者:本站编辑      2023-09-08 01:20:30     49

商标因近似被驳回的情况每天都在商标局上演,因此对申请商标不是很熟悉的商标申请人在商标被驳回时不用过于担心,只要在答辩中针对申请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进行充分分析,还是很有希望让我们的商标通过审核的。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7914522号“泥河粮仓”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系列商标之一,申请人河北泥河湾酒业有限公司已经申请注册了多个相关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经核准注册,可见申请商标对申请人的重要性。

二、本案引证商标目前处在撤销请审查程序中,其权利状态不稳定,作为本案引证商标效力有待商榷。

三、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设计,以明确的汉字“泥河粮仓”为识别和呼叫的核心,与引证商标“泥河”在外观、含义、呼叫等多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呼叫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3、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外观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分为图形和中文上下独立的两部分,文字部分采用艺术字体书写,结构扁平、工整、精巧,呈秀丽端庄之美。引证商标采用毛笔书写,整体设计精巧,风格优美雅致。

4、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含义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是“河北泥河湾酒业有限公司的储粮单位”。引证商标“泥河”是松花江二级支流,发源于庆安县大顶子山。

四、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7914522号“泥河粮仓”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泥河粮仓”商标被驳回案例。我方律师从含义、外观处着手,区分了双方显著性不同,因此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必将没有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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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代表人的含义

答:代理人不仅包括 《民法典》中规定的代理人,也包括基于商事业务往来而可能知悉被代理人商标的经销商。代表人系指具有从属于被代表人的特定身份、因执行职务行为而可能知悉被代表人商标的个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合伙事务执行人等人员。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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