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勾兑白酒灌装冒充高价酒牟利
夫妻二人制售假酒获刑




近日,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对杜某某、徐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一案提起公诉。经庭审,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杜某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徐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没收二人违法所得32万余元。

2021年8月至2023年2月期间,被告人杜某某将自己勾兑的散酒雇佣工人在家中灌装,并将购买的假冒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蓝色经典系列包装材料,包装成洋河“海之蓝”、“梦之蓝”、“天之蓝”白酒进行售卖。杜某某之妻徐某某明知杜某某将勾兑的散酒包装成“真酒”后售卖,仍帮助其拉运假酒标识,灌装、包装假酒,并将假酒送至物流点邮寄销售。二人非法经营数额为32万余元。

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不仅侵害商标所有人的专用权、扰乱市场秩序,还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人身健康。作为经营者,面对利益要坚持诚信为本,守好法律底线,不可知假售假。作为消费者,在购买酒水类商品时不可图一时便宜,谨慎购买价格过低的商品,避免买到假冒、伪劣产品。若购得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消费者可以将涉假线索提供给公安机关或者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下一步,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法治思想,加大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力度,持续保持检察机关对扰乱市场秩序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充分体现保护市场主体、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检察担当。


文字:苏江志 曹静静
编辑:莫雪凝
责编:王晓芳
审核:刘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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