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近年来,随着商品品牌发展多元化,一些经营者通过攀附知名商标,以“搭便车”“傍名牌”的方式使用他人商标销售自己的商品牟利,这不仅损害了注册商标企业的品牌声誉,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企业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对商标的使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已申请注册的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应主动避让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不然侵权一时爽,赔偿两行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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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另外,商标法还规定了恶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