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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滨湖某机械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被处罚

作者:本站编辑      2023-09-03 15:41:38     10

以案说法 / 2023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6日,滨湖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滨湖某机械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机械零部件制造加工项目”于2021年3月24日经无锡市行政审批局批准同意建设,并于同年建成,但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主体工程即于2021年投入生产和使用。

执法人员于检查当日,全程执法记录仪取证,制作了现场调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开具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5月25日,无锡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2-1的裁量标准,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2万元;对该公司直接负责人处以罚款5万元。

案件点评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过程中,既不得未批先建,也不得未验先投。建设项目在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整个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环保“三同时”制度要求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在环保“三同时”制度中,未验先投所涉及的具体违法情形有四种:一是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便投产,二是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便投产,三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不合格便投产,四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本案中,该公司已于2021年通过审批并建成“机械零部件制造加工项目”,但在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的情况下,建设项目便投入生产使用,违反了上述的第二种情形。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针对“未验先投”的四种情形明确了相应的罚则,不仅实行企业及相应主管人员双罚制,对企业罚款的最低数额也要20万元,可见此类违法行为需要承担较高的罚款。建设单位应当时刻敲响警钟,单位的环保负责人员也应当提升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申报、环保设施验收等工作,验收通过后才能投产。建设单位和相关负责人员应当切实将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融入到单位的建设项目制度文件中,时刻遵照、严格执行,规范单位的环保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法律条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供稿:滨湖生态环境局、市局法规处

拟稿:肖   红

审核:周   洁、黄晓东

审签:金   路、王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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