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机械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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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5 09:2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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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文件
机械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模板
9.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公司进一步发展,特制定本制度。公司内所有生产现场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使用、管理,建立特种设备维护记录、台账、档案。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压力管道等)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内运输车辆等。4.1 生产科是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4.2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监督责任部门。5.1.1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核对出厂文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安装及使用检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5.1.2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应当向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办证。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应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5.1.3特种设备投入使用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a)特种设备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使用维修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d)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的维护保养、检测、校验。5.1.4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自检(每月一次),并记录,自检人员签字。5.1.5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进行定期校验维修、并记录。5.1.6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请有资质的检验单位定期检验。5.1.7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检维修请有资质的单位)。5.1.8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和救援预案。5.1.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经有关部门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上岗。5.1.10特种设备使用严格按照规定操作,严禁超温、超压。5.1.11设备管理部门每半年对特种设备的使用进行一次检查,并记录。特种设备责任人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对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的保养维护检查并记录。5.2.1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地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方可施工(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5.2.2安装、改造、维修前应进行风险分析、风险控制及制订施工方案。5.2.3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组织验收,移交竣工资料(含质监局出具的验收报告)。5.3 对存有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无维修价值,或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应及时申请报废,关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10.特种设备作业和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公司进一步发展,而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包括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场(厂)内机动车辆驾驶、锅炉(司炉工;水处理工)、压力容器.气瓶、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及安全防护装置的安全管理及其它安全监管总局及质检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4.2生产技术处负责特种设备的基本维护管理及报废的管理。4.3生产技术处负责联系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1)各种机电设备必须做到轮有罩,轴有套,闸有盒,平台走廊有栏杆,沟、坑、口处有盖板,卸料口处有篦子,卷扬机有安全保险装置,保证其牢固、完好、可靠。在危险场所、要害部位、厂房内外、人行线路、道口等处设置清晰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2)检修结束,必须将原有的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恢复原状,装齐全、装牢固,不得遗失,否则,追究检修人员的责任。3) 因工作需要,需临时拆除安全装置或防护设施,需要有相应可靠的保护措施。工作完毕要将其重新恢复,装好、装牢,不得马虎凑合。4)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信号、警戒标志、防雷装置等定期检查,不准随意拆除和占用。5)一切电气设备有金属外壳的必须有可靠的接地安全措施。6)厂区道路施工,应设安全遮栏和标记,夜间必须设红灯警示标记。7)严禁为了工作方便,拆除工作场所的任何防护设施,非拆不可的,工作完后,由拆除单位按原样及时恢复。8)对所有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必须爱护,对任意拆除防护设施而造成的事故,应根据情节,严肃处理,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9)各种消防器材、工具按消防要求规范配齐后,不准随便使用,摆放场所不准放置其他物品。1)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电焊机连接处的裸露接线板,应采取安全防护罩或防护板隔离,以防止人员或金属物体接触。2)电焊机外壳必须接地或接零保护,接地或接零装置连接良好,并定期检查。4)每半年应对电焊机绝缘电阻遥测一次,且记录完整。5)电焊机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超过5米,电源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6)电焊机二次线必须连接紧固,无松动,接头不超过3个,长度不超过30米。7)电焊钳夹紧力好,绝缘良好,手柄隔热层完整,电焊钳与导线连接可靠。严禁使用厂房金属结构、管道、轨道等作为焊接二次回路使用。8)在有接地或接零装置的焊件上进行弧焊操作,或焊接与地面密切连接的焊件时,应特别注意避免电焊机和工件的双重接地。9)电焊机应安放在通风、干燥、无碰撞、无剧烈震动、无高温、无易燃品存在的地方;在室外或特殊环境下使用,应采取防护措施保证其正常使用;使用场所应清洁,无严重粉尘。1)各高、低压供电系统图注明变配电站位置、架空线路和地下电缆走向、坐标、编号及型号、规格、长度、杆型和敷设方式等。2)应有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室、发电机室平面布置图;降压站、中央变电室、高压配电室及各分变电室和发电站的接地网络图。3)应有主要电气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品的绝缘强度、继电保护、接地电阻、安全工具的试验报告和测试数据。4)位置不应在危险源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地势不应低洼,现场无漏雨、无积水。5)变配电间门向外开,高压间门应向低压间开,相邻配电间门应双向开。门应为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材料制作的实体门。6)门、窗、自然通风的孔洞都应采用金属网和建筑材料封闭,金属网孔应小于10毫米×10毫米。8)加设遮栏、护板、箱闸,安全距离符合规定;遮拦高度不低于1.7米,固定式遮拦网孔不应大于40毫米×40毫米。9)高压配电室、电容器室、控制室应隔离,电缆通道用防火材料封堵。3)断路器应装设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等装置。4)线路穿墙、楼板或地埋敷设时,都应穿管或采取其他保护;穿金属管时管口应装绝缘护套;室外埋设,上面应有保护层;电缆沟应有防火、排水设施。1)触电危险性小的一般作业场所和办公室,可采用开启式配电板。2)触电危险性大或作业环境差的生产车间、锅炉房等场所,应采用密闭式箱、柜。3)煤粉制备系统或危险品储库,必须采用密闭式防爆型电气设施。4)符合电气设计安装规范要求,各类电气元件、仪表、开关和线路排列整齐,安装牢固,操作方便,内外无积尘、积水和杂物。5)各种电气元件及线路接触良好,连接可靠,无严重发热、烧损或裸露带电体现象。1)手持电动工具根据使用的环境不同选择相应的绝缘等级。2)手持电动工具至少每3个月进行一次绝缘电阻检测,且记录完整有效。3)手持电动工具的防护罩、盖板及手柄应完好,无破损,无变形,不松动。4)电源线长度限制在6米以内,中间不允许有接头和破损。1)有完备的临时电气线路审批制度和手续,其中应明确架设地点、用电容量、用电负责人、审批部门意见、准用日期等内容。2)临时电气线路审批期限:一般场所使用不超过15天;建筑、安装工程按计划施工周期确定。3)不得在易燃、易爆等危险作业场所架设临时电气线路。5)必须装有总开关控制和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每一个分路应装设与符合匹配的熔断器。6)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底座、传动装置、金属电线管、配电盘以及配电装置的金属构件、遮栏和电缆线的金属外包皮等,均应采用保护接地或接零。接零系统应有重复接地,对电气设备安全要求较高的场所,应在零线或设备接零处采用网络埋设的重复接地。低压电气设备非带电的金属外壳和电动工具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1)生产技术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搞好锅炉运行管理,生产技术处组织联系好定期检验工作,各车间做好检修、维修、保养确保锅炉安全运行。2)生产技术处负责各种承压锅炉,到延边州或汪清县技术监督局办理锅炉登记手续并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3)锅炉(包括常压热水锅炉)压力容器的水质化验、操作人员,必须取得国家统一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和管理工作。4)锅炉运行时,值班人员应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不得做与岗位无关的事。任何人不得强迫值班人员违章作业。5)各单位要应保持锅炉房内清洁、通畅、无杂物,电气设备及照明应符合有关规定。6)锅炉操作人员应熟悉国家法规、规程,标准及安全知识。定期检查锅炉运行状况,保证锅炉安全运行。司炉工、水质化验员应做好各种记录。7)锅炉运行时,司炉工、水质化验员应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准时、认真地填写各项记录。当锅炉运行中出现问题时,应及时报告有关人员。8)生产技术处要按时联系延边州或汪清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定期做好锅炉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等试验。10)除定期内外部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a新装、移装或停止运行一年以上,需要投入使用或恢复运行时;11)为防止安全阀的阀芯和阀坐粘住,应定期对安全阀做手动的放汽或放水试验。安全阀应每年定期校验一次。1)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进行维护检修、使用和管理。定期进行检查、试压、无损检测和变形的测定。2)应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和容器的技术性能制定容器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3)容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操作压力、温度条件使用,不得在超温、超压和超负荷下运行。变动温度、压力控制指标,报请设备处批准,方可变动。4)使用容器的单位,必须对每台压力容器进行编号、登记、建立设备档案。5)加强容器、管道的防腐工作,容器和管道外表面要经常喷刷保持油漆完整。6)容器操作人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上岗作业。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定时进行检查。7)设备处对容器的使用、维护、检验和管理进行全面监督。8)压力容器配备的安全装置,要定期进行检查,并保证安全附件齐全,灵敏可靠,发现不正常现象及时处理。9)安全附件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检验一次,爆破片应定期更换,更换期限由使用单位视实际情况确定,压力和测温仪表按计量部门的期限校验。11)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分为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全面检验周期由当地检验单位确定,每两次全面检验之间至少应进行一次耐压试验。压力容器每年应进行一次年度检查。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应由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进行。每年检查可以由检验所进行。也可由经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使用单位内持证检验员进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全面检验。f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压力容器,经安全监察机构认可后每三年应进行一次耐压试验。13)年度检查:专业检验人员应对运行时的压力容器定期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15)全面检验:专业检验人员应对停止运行时的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其期限分为:16)耐力试验:对钢制中、低压压力容器,液(水)压耐压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38.4倍,且试压时介质温度不低于5度或按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其脆性转变温度,以无渗漏、无异常响声、无可见变形为合格。每两次全面检验周期之间至少一次。1)驾驶人员必须经过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培训考核,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准开车,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行车驾驶操作规程。2)严禁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未经允许生产用车严禁无故开出生产作业区。3)机动车辆在厂区内最高行驶速度不准超过20公里/小时。4)遇有结冰、积雪、积水的道路,无人看守的路口,遇有恶劣天气有雾能见度差的,每小时不得超过10公里。5)各种车辆出入厂房、仓库大门、加油站、危险地段及生产现场的车辆,时速每小时不得超过5公里。6)恶劣天气能见度在5米以内或路斜坡在6%以上,生产作业路段长,长时间重载下坡的机动车辆停止行驶。7)破碎公路其路坡度陡,各种车辆每小时行驶不得超过35公里,在破碎公路上行驶的各种车辆严禁超车、强抢、严禁空挡滑行。8)禁止将车辆乱停乱放;禁止在车库、驾驶室内及其它禁烟场所吸烟。a各有车部门除按规定参加每年对所有车辆由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安全年终审验外,每月要进行一次安全车辆检查。所有机动车辆的刹车、方向盘、喇叭、灯等,必须是灵敏可靠。机车在作业前,驾驶人员应检查、排除不安全因素,作业中如发现车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车进行处理,不得拖延时间或带病行驶车辆。b驾驶员要严格执行三检制度(出车前检查、行车中检查、收车后检查),做到车有故障不上路。c严禁驾驶人员过度疲劳开车或酒后驾车行驶。因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事故的由驾驶人员负责。d机动驾驶室内严禁放置棉纱、打火机等易燃易爆物品。e特种车辆要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车辆安全。f操作者必须熟悉本车的性能、结构、原理,持证操作。厂内生产作业车辆不准出厂行驶,因工作需要到厂外运输物资,必须持经有调度室同意后,按指定路线行驶。1在煤堆场、煤粉制备系统、油库、仓库和稀油站等防火重点部位设灭火装置或自动报警装置。2下列工作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主要通道及主要出入口、通道楼梯、总降、电力室、中控室。3危险场所和其他特定场所,照明器材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4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按其危险等级选用相应的照明器材;7含有大量烟尘但不属于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选用防尘型照明器材。11.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规范在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明确公司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及动火分析等,杜绝违章作业,控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规定了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的管理等。3.1 公司各部门应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动火安全负责。3.3 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的管理和批准。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气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动火作业分为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三类。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区、仓库、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在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运输管道、储罐、容器、生产车间外部附近区域的动火作业。4.3在公司、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领导小组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4.4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4.5.1在下列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4.5.2必须进行风险分析,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措施,动火作业时,生产部门主管领导、安全员、安全部门人员必须到场,消防人员到现场监护。4.5.3动火作业前,安全员要通知生产调度,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4.5.4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有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压力保持稳定。出现异常情况,必须马上停车,查明原因解决问题后方可继续,严禁负压作业。4.5.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风排风要顺畅,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4.6.1动火作业必须进行动火作业风险分析并办理动火安全生产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有限空间、高处等作业规定。4.6.2动火现场或附近的下水井、沟道、地槽、电缆沟等应清除易燃物和可燃物并予以封闭。4.6.3动火设备内的可燃物、气体、化学危险品应彻底消除,并进行置换或用直流风机吹风,达到设备内动火条件。4.6.4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联通的设备管线,特别是易燃气体液体,需加盲板隔绝。4.6.5容器内动火,经置换、检测达到动火要求后,人在容器外先进行设备内打火试验,人在容器内操作时,人孔口外有专人进行监护。严格按《设备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4.6.6进入容器、设备操作时,割具和焊具严禁同时放入容器内,两种工具只能带进一种,需要割具必须先把焊具拿出容器外,需要焊具必须先把割具拿出容器外,割具气瓶不得进入容器,进入容器的割具气管必须完好不破损,并随时监检容器内危险气体和氧浓度。如若焊、割具同时在容器内是严重违章,使用结束,人离开容器内,焊、割具必须同时带出容器外。4.6.7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查明其内部介质与走向,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地面动火时,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4.6.8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接件上,不得穿越其他设备搭火。4.6.9高空作业动火,在执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同时,对动火物件以石棉布或其它不燃物体进行围栏,防止火花四处飞溅。4.6.10动火过程中,若遇跑、冒、滴、漏易燃气体,液体,应立即停止动火,进行整改。4.6.11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周围设备遮拦,消除油污,附近严禁用汽油等易燃易挥发的物质清洗设备零件。4.6.12罐区动火,原则上严禁动火,一般是量好尺寸,在罐外操作,万不得已,油罐体内不得脱水、可用喷淋降温,各阀门全部封闭,做好应急措施,动火时注意风向,增添灭火设备和监护人。4.6.13在用火前应准备好消防器材。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在同一动火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4.6.14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安全管理部门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4.6.15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4.6.16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4.6.17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4.6.18在厂内主干道附近动火作业,遇装有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4.6.19施工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并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监护人,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用火。4.6.20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4.6.21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4.6.22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4.6.21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4.7.1动火分析应由分析人员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应进行动火分析。4.7.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职安全员或动火点的现场管理人员提出。4.7.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一级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4.7.4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达到上述要求时,应有公司技术负责人签字同意方可。4.7.5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a) 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到的气体或液体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b)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液体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的气体或液体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4.8.1《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由动火单位负责人和所在单位安全员申请办理。办证人须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 4.9 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4.8.2 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同时,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动火负责人及现场安全员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执行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交给监火人。4.8.3 外来施工单位需要用火时,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动火申请,并由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指派动火监护人。4.8.4 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4.8.5《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4.8.6《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分为存根、付联,《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付联必须随身携带,以便核查,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后并签署意见,方可离开,同时将《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4.8.7 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不超过24小时,三级 “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72天。若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监护人、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固定用火点,每半年检查认定一次。二级、三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由动火地点所属区域现场安全员初审签字后,报安全领导小组终审批准。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经过安全管理部门复查签字后报分管安全副总终审批准。4.9.1 动火单位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编制动火安全措施,向动火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动火作业人、监火人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4.9.2 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后,要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及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4.9.3 监火人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外来施工单位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它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4.9.4 被动火单位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对所属生产系统过程中的易燃物清理、置换、通风是否符合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4.9.5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4.9.6 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区域的安全员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4.9.7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办理是否符合4.8.1 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12.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明确公司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定义、分级与分类、安全要求与防护和《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的管理。3.1公司各部门应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高处作业安全负责。4.1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4.2坠落高度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4.3 异温高处作业: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4.4 带电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下表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5.1.1 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5.1.2 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5.1.3 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5.1.4 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高处作业分为特殊高处作业、化工工况高处作业和一般高处作业。a)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米/秒)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g)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b)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c)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d)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6.1.1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进行高处作业风险分析,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方可施工。6.1.2《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员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6.1.3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6.1.4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6.1.5 高处作业人员要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要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6.1.6 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6.2.1 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要制订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内。6.2.2 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6.2.3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6.2.4 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生产管理领导或班长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备注栏内。6.2.5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6.2.6 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6.2.7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6.2.8 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7.1 一级高处作业及5.2.2.a和5.2.2.b规定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安全员负责审批;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5.2.2.c和5.2.2.d规定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安全员审核后,报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审批;特级、特殊高处作业及5.2.2.e规定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公司领导审批。7.2 施工负责人必须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一式3份,一份交施工负责人,一份监护人持有,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门留存。7.3 对施工期较长的项目,施工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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