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至9月24日,第六届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将在银川举办。8月14日,银川海关制定并发布了《2023年第六届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海关通关须知》和《海关支持2023年第六届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便利措施》的公告,量身定制了12项便利化措施,为中阿博览会以及参会进出境人员、物资的通关监管做好各项服务保障。
图片来源:银川海关12360
银川海关此次发布的《通关须知》分别从中阿博览会企业备案、进境物资申报、展览品查验与放行、展中监管、展览品处置等方面,细化了进出境物资的通关及后续监管要求,帮助参展企业和相关人员提前掌握政策规定。《便利措施》中则明确提出,对能预先提供展览品清单的参展国家或参展商,可提前对展览品清单预审核,对禁止入境展览品,提前告知,避免参展商不必要的损失;对限制入境展览品,及时反馈入境参展条件和要求,便于提前办理相关证件,顺利通关参展。
“我们在原有通关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了监管方式,优化服务措施,为中阿博览会量身打造了12项通关便利措施。”据银川海关相关负责人介绍,《便利措施》涵盖了展前准备、展品通关、展后处置等会前、会中、会后全流程,助力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经贸投资交流合作。
在中阿博览会期间,银川海关将抽调骨干力量入驻银川国际会展中心,全程提供通关、监管、咨询等服务。为中阿博览会进境展览品实行24小时预约通关、节假日预约通关服务;在国际旅检通道、报关大厅、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等设置贵宾礼遇通道、进境展览品报关专用窗口和查验专用通道,优先办理申报、查验、抽样、检测等海关手续,实行即查即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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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海关也将根据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为中阿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符合展品清单类别范围和销售额度的进口展览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中阿博览会暂时进境展览品,可自主选择税款担保方式。鼓励采用税款总担保,免于逐票向海关提交税款担保,有效降低企业资金占用成本。
“展览品”作为海关特殊监管方式,随着第六届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的开展,展览品的通关流程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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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展览品主管地海关为境内展览会、交易会、会议以及类似活动的所在地海关。
(一)申报
“境内展览会的办展人以及出境举办或者参加展览会的办展人、参展人(以下简称“办展人、参展人”)可以在展览品进境或者出境前向主管地海关报告,并且提交展览品清单和展览会证明材料,也可以在展览品进境或者出境时,向主管地海关提交上述材料,办理有关手续。
(二)监督
对于申请海关派员监管的境内展览会,办展人、参展人应当在展览品进境前向主管地海关提交有关材料,办理海关手续。展览会需要在我国境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关区内举办的,对于没有向海关提供全程担保的进境展览品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转关手续。
(三)税款担保和税收政策
1.税款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在进境或者出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可以暂不缴纳关税。
2.税收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于境内展览会期间供消耗、散发的用品(以下简称“展览用品”),由海关根据展览会的性质、参展商的规模、观众人数等情况,对其数量和总值进行核定,在合理范围内的,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
①在展览活动中的小件样品,包括原装进口的或者在展览期间用进口的散装原料制成的食品或者饮料的样品;
②为展出的机器或者器件进行操作示范被消耗或者损坏的物料;
③布置、装饰临时展台消耗的低值货;
④展览期间免费向观众散发的有关宣传品;
⑤供展览会使用的档案、表格以及其他文件。
*第①项所列货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a.由参展人免费提供并且在展览期间专供免费分送给观众使用或者消费的;
b.单价较低,作广告样品用的;
c.不适用于商业用途,并且单位容量明显小于最小零售包装容量的;
d.食品以及饮料的样品虽未按照本款第c项规定的包装分发,但是确实在活动中消耗掉的。
*需要注意的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展览用品中的酒精饮料、烟草制品以及燃料不适用有关免税的规定。第①项的展览用品超出限量进口的,超出部分应当依法征税;第②③④项所列展览用品,未使用或者未被消耗完的,应当复运出境,不复运出境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三)延期及结案
1.延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持证人、收发货人应当向主管地海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届满应当复运出境、复运进境或者办理进出口手续。
国家重点工程、国家科研项目使用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以及参加展期在24个月以上展览会的展览品,在前款所规定的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批准。
2.结案。展览会结束后,办展人、参展人应当向主管地海关申请办理结案手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