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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6月12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机械公司将厂房出租给浙江某电机有限公司、浙江某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某减速机有限公司、浙江某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后,未与4家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对平湖某减速机有限公司、浙江某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执法人员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并取得相关证据材料后,出具执法文书责令机械公司限期整改。6月16日、6月29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分别对机械公司及机械公司安全负责人陈某某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违法事实
经调查,机械公司于2014年至2019年先后将厂房分别出租给4家单位后,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其中2家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且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机械公司安全负责人陈某某未履行职责,致使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签订,也未对其中2家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机械公司和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7月30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机械公司及陈某某分别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处0.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行政执法指导处
审核:沈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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