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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茹凌律师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执业理念:真诚靠谱、高效利他
擅长领域:公司法律服务、建设工程、劳动用工、合规管理等民商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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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师:张某是我们药厂生产车间的一名工人,其同车间的工人向公司反应,张某在车间工作期间长期迟到。
于是我们公司根据制定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存在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对张某做出记大过一次,并在张某的工资中扣罚1500元。
后来张某离职后申请仲裁要求返还被扣的工资,请问公司难道不能采用罚款手段管理员工吗?我们应当退还扣罚的工资吗?
本案争议焦点
医药企业规章制度中对劳动者罚款的规定,是否有效?
“说人话”解答版
公司应当退还被扣罚的工资。因为在员工未对企业产生经济损失的前提下,企业直接罚款扣除员工的工资仅有企业自身的规章制度作为依据,而没有对应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风险。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而企业自行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违背法律的相关规定。即企业在规章制度中不得无故克扣员工工资。
本案中,如果企业想要处罚员工,可采取绩效考核的方式,将员工的出勤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内,通过绩效考核的方式扣减相应的绩效奖金从而达到管理的目的。

“法言法语”解答版
2008年前,医药企业可以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在规章制度中设立罚款条款,对违反纪律的劳动者给予经济处罚。同时对罚款金额也有限定,即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
但该条例已于2008年1月15日被废止。而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罚款的权利,因此用人单位无权对劳动者处以罚款。
只有在劳动者给医药企业造成损失的情形下,医药企业才能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

由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废止,依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即便医药企业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自身有罚款权,但在实践中也很难被法院认定为有效。
因此为了规避罚款的法律风险,医药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设置经济处罚条款时,应当避免直接使用“罚款”的字样,而是综合利用结构工资制,明确工资组成,以及设立绩效工资项目,将员工是否受到违纪处分作为绩效考核分数和绩效奖金发放的因素之一,促使员工遵守规章制度,既达到了企业合法合理的行使用工自主权的管理目的,也起到了与罚款同样的奖惩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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