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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能否起诉物业公司侵权责任?

作者:本站编辑      2023-07-31 11:55:06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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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属于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将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不属于物业服务公司管理权的范畴。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物业服务公司无权收取停车费,更无权将这些停车位出租。

某物业服务司、叶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小区绿化停车位为小区业主共有,物业服务公司无权绿化车位出租,其出租行为无效。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物业公司将绿化车位出租出特定业主,只要首先满足小区业主的停车需求,就不存在侵害叶某等的权利,似乎有些牵强。原《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现《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只是规定小区车位应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并没有赋予物业服务公司车位的出租权,也不可能赋予物业服务公司车位出租权。小区绿化车位为全体业主共有,物业服务公司没有取得全体业主的委托,自无权出租绿化车位。

由于业主仅就自己个人合法权益受物业服务公司到侵害提起起诉,而当全体业主共同利益受到物业服务公司侵害时,无权以个人名义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而应由小区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授权后作为适格的原告提起诉讼。当小区没有成立业委会,则需要业主取得全体业主的授权同意,而这对于业主而言既没有动力更没有可能,此时,业主只能眼睁睁看着物业服务公司恣意侵权而无能为力,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法律漏洞。或许可能参照股东代表诉讼,在没有成立业委会的情况下,允许业主代表全体业主起诉物业服务公司,诉讼利益归于全体业主,败诉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若业主恶意诉讼,全体业主可以追究诉讼业主的赔偿责任。

叶某等上诉主张某物业服务公司将公共停车位出租给指定车主,侵害了业主使用公共停车位的权利,也就侵害了两上诉人的合法停车的权利。

本院认为,车位、车库作为小区业主共同生活的重要辅助设施,性质上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随着小区居民的生活条件改善,小区业主中的保有车辆的比例可能会越来越高,但就规划车位而言,其在政府规划部门规划小区整体建筑时已确定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只要规划车位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单位的义务则履行到位,而不应苛求能满足所有业主的停车需求。

某物业服务公司在二审询问后补充的两份证据,可以反映规划绿化车位为276个,该绿化车位只要首先满足小区业主的停车需求,即未违反规划设计相关规定,且涉案小区为经济适用房小区,在设计规划时即考虑到入住群体的经济收入水平与车位之间的比例关系,该规划车位出租给某特定业主,并不存在侵害上诉人叶某等的停车权益的情形。

本案中,上诉人叶某等不能证明某物业服务公司划分出占用公共道路的停车位,也不能证明后者违反物业合同义务将占用公共道路形成的停车位指定给特定车辆使用,且即便如此,导致的应是业主共同权益的受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业主仅就自己个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提起起诉,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受到侵害时,其无权以个人名义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而应由小区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授权后作为适格的原告提起诉讼。如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况下,经多数业主同意或授权。业主才得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且有关的诉讼风险及诉讼后果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因此,叶某等在本案中不能作为该项诉讼请求的适格原告,本院对叶某等的该项诉讼请求裁定予以驳回。

来源:某物业服务公司、叶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桂05民终5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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