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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司法观点】
员工作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具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和风险辨控能力,其在签写任何书面文件前均应当全部审视该文件的内容并权衡签署的后果。员工认可《员工离职申请表》《离职结算表》两份表格签名的真实性,故认定其离职日期为表格上填写的2014年8月19日。
【裁判要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离职日期的认定问题。
深圳市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主张邱某的离职时间为2014年8月19日,并提交了《员工离职申请表》《离职结算表》予以证实,邱某认可《员工离职申请表》上第一、二、四、五行、《离职结算表》上第一行的签名为其本人所写,对两份表格上的其他内容不确认。
邱某主张其于2014年10月30日从公司离职,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邱某作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具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和风险辨控能力,其在签写任何书面文件前均应当全部审视该文件的内容并权衡签署的后果。邱某认可前述两份表格签名的真实性,且对其主张的离职日期未举证证实。
二审判决认定邱某的离职时间为2014年8月19日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申65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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