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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低端白酒灌装到高档白酒酒瓶,
再封口、贴标、重新包装成
茅台、五粮液等
名牌白酒对外售卖
……
(图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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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至2021年2月,
被告人郭某租用濮阳市某处一处房屋,
从网上购买拔盖机、锁盖机等工具,
采取以低端白酒
灌装高端白酒的方式
制造茅台、五粮液、汉酱、
剑南春等品牌的白酒对外销售,
销售数额6000余元,
郭某从中获利3000元。
(图源网络)
2021年,濮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
在郭某租的房屋中现场查获
多种名牌白酒206箱
及包装盒、酒盒、酒瓶、
压胶枪、打包机等物品,
经鉴定,
查获白酒均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认定,
查获的白酒市场中间价格
共计568860元。
另查明,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时,
发现被告人郭某生产、销售
伪劣产品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应当按照销售价款
三倍的金额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
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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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丰县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郭某未经
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
在同一种商品上
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
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
情节特别严重,
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且愿意接受处罚,
依法从轻处罚;
其已退出违法所得,
酌情从轻处罚。
郭某悔罪态度较好,
符合法律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
郭某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损害了不特定人群的利益,
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依照1997年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二十条之规定,
判决被告人郭某
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四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判令郭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
支付赔偿金 18000元;
违法所得3000元依法予以没收;
扣押的白酒、包装盒、酒盒、
酒瓶、压胶枪、打包机等物品
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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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知假卖假,
以次充好,
侵犯了他人合法的
注册商标专用权,
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最终都难逃法律的追责。
法官在这里也提醒广大消费者,
在购买商品时应当
认准注册商标及防伪标识,
并选择正规渠道购买,
切莫贪图便宜,
因小失大。
来源:清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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