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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低端白酒”穿上“品牌礼服”,她能“刑”

作者:本站编辑      2023-07-26 11:27:29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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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低端白酒灌装到高档白酒酒瓶,

再封口、贴标、重新包装成

茅台、五粮液等

名牌白酒对外售卖

……

(图源网络)

2

2020年至2021年2月,

被告人郭某租用濮阳市某处一处房屋,

从网上购买拔盖机、锁盖机等工具,

采取以低端白酒

灌装高端白酒的方式

制造茅台、五粮液、汉酱、

剑南春等品牌的白酒对外销售,

销售数额6000余元,

郭某从中获利3000元。

(图源网络)

2021年,濮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

在郭某租的房屋中现场查获

多种名牌白酒206箱

及包装盒、酒盒、酒瓶、

压胶枪、打包机等物品,

经鉴定,

查获白酒均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认定,

查获的白酒市场中间价格

共计568860元。

另查明,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时,

发现被告人郭某生产、销售

伪劣产品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应当按照销售价款

三倍的金额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

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3

清丰县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郭某未经

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

在同一种商品上

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

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

情节特别严重,

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且愿意接受处罚,

依法从轻处罚;

其已退出违法所得,

酌情从轻处罚。

郭某悔罪态度较好,

符合法律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

郭某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损害了不特定人群的利益,

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依照1997年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二十条之规定,

判决被告人郭某

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四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判令郭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

支付赔偿金 18000元;

违法所得3000元依法予以没收;

扣押的白酒、包装盒、酒盒、

酒瓶、压胶枪、打包机等物品

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4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知假卖假,

以次充好,

侵犯了他人合法的

注册商标专用权,

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最终都难逃法律的追责。

法官在这里也提醒广大消费者,

在购买商品时应当

认准注册商标及防伪标识,

并选择正规渠道购买,

切莫贪图便宜,

因小失大。

来源:清丰县人民法院

转载于公众号:知识产权那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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