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异常凭证,是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具体范围:
1.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5.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除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外,申报抵扣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且超过5万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处理要求:
1.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者办理退税;
2.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
3.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涉及的退税额暂缓办理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该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
4.经核实符合规定的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参考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操作规程(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