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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酒杯成为酒悲——四公司纪委廉“节”提醒

作者:本站编辑      2023-06-20 11:36:53     51

中国制酒历史源远流长,品种繁多,名酒荟萃,享誉中外。酒渗透于整个中华五千年的文明史中,从文学艺术创作、文化娱乐到饮食烹饪、养生保健等各方面在中国人生活中都占有重要的位置。酒文化是中华民族饮食文化的—个重要组成部分,自从酒出现之后,作为一种物质文化,酒的形态多种多样,其发展历程与经济发展史同步,作为一种精神文化它体现在社会政治生活、文学艺术乃至人的人生态度、审美情趣等诸多方面。

适量饮酒可以愉悦心情、拉近社交距离,但大量饮酒甚至酗酒会造成消化系统损伤、神经系统损伤、肝脏损伤等伤害,严重危害身体健康,由喝酒引发的纠纷、事故、犯罪也比比皆是。特别是公职人员醉酒后行为不端,触犯国家法律,危及社会公共安全,而且不少还隐藏着违规吃喝,甚至权钱交易、利益勾兑等风腐一体问题,严重败坏党风政风、社风民风,群众对此深恶痛绝。

案例一:

今年1月中旬,湖北省赤壁市纪委监委收到一条问题线索。1月17日晚9点多,该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田某在该市一家医院就诊时,与值班医生发生口角,态度蛮狠,满身酒味。经进一步核实,1月17日下班后,田某驾私家车搭载洪某(市城管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路遇汪某(渣土公司老板)及公司员工谢某。汪某热情邀请两人吃晚餐,名曰正好饭点,意在借机联络感情。洪、田二人推辞之时,谢某表示不是去饭店吃,而是去自己大舅哥家吃饭。随后,洪、田二人同意前往。饭后,感觉身体不适的田某前往医院就医。因医生建议的治疗方案与田某所想的不相符,冲动之下,田某耍性子闹了起来。今年2月,田某因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并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不仅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洪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二:

江西省贵溪市纪委监委接到当地交警部门提供的市直某单位公职人员王某涉嫌酒驾的信息后,立即启动核查程序。调查人员通过调阅相关资料,利用数据碰撞比对,循线深挖,发现了王某为感谢该市人社局干部在办理有关事项审核时给予的帮助,安排宴请的问题。根据调查结果,贵溪市纪委监委给予王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涉及的其他党员干部也分别受到相应党纪政务处分。

案例三:

长治市原副市长陈鹏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吃喝、违规将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他人支付等问题。2013年至2022年,陈鹏飞借逢年过节及儿女结婚之机,多次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赠送的礼金共计57万元及海参、手机、红酒等礼品;多次接受私营企业主宴请,多次组织饭局并由私营企业主支付费用,期间出入高档酒店、私企内部食堂,食用高档菜肴、饮用高档酒水;多次接受或安排管理和服务对象支付本人及其亲属出游或外出食宿费用、母亲生日宴费用、车辆维修保养费用等;长期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归本人及特定关系人使用。陈鹏飞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3年1月,陈鹏飞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被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酒驾的认定: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规定:

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2.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1.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2.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3.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八小时以内”是对党员干部责任心和事业心的考验,而“八小时之外”是对党员干部品质和修养的考验。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从严规范和约束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日常行为,切实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促使各级党员干部守纪律、讲规矩,作示范、立标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纪委出台了《关于加强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的办法(试行)》,意在加强对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督,要求党员干部要严守“十禁止”、严格“十自律”把握“十谨慎”笃行“十提倡”。

在八小时外的生活中,党员干部都要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把严格自律贯穿到工作和生活的每一个环节,自觉净化自己的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面对公与私的冲突、个人利益与群众利益的抉择,更要心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始终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用好手中的权利为群众谋利益,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用责任担当诠释党员干部的初心和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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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图:公司纪委办公室

编辑:朱俊达

审核:公司纪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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