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行业下行不是法定的统一折减系数,停产停业损失仍围绕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和停产停业期限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把停产停业损失列为法定补偿项目,但国家层面没有规定统一公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明确,这项补偿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行业景气变化不是另设一笔补偿,也不能直接变成否定补偿的理由,而是体现在“被征收前效益”如何取值。
上海市2025年技术指引采用“月平均净利润×停产停业期限”的评估公式,国有产业用地上的被征收房屋原则上适用这一公式,月平均净利润通常依据评估时点前三年的税后净利润计算;经营不足三年的,按照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前三年内效益存在变化,或者具有季节性周期特征的,可以根据利润变化规律客观确定月平均净利润。
这说明,行业下行期真正容易产生分歧的,不是有没有一个“下行系数”,而是取几年数据、采用什么利润口径、异常波动能否客观反映,文山州2025年实施办法同样采用征收决定作出前三年的平均效益,不满三年按实际年限计算,但这只是当地口径,并非全国统一算法。
还要分清利润下降但仍在经营与征收前已经停产停业,郑州市2022年国有土地收购文件规定,实施收购前已经停产停业的,不再补偿该项损失;这一规则仅限当地土地收购场景,不能外推到所有征收项目,行业下行影响的是效益取值,是否实际经营则属于另一层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