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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资源行业土地使用税大调整,这些企业的税负要变了!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8-02 10:17:36     0
能源资源行业土地使用税大调整,这些企业的税负要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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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2号),对运行近四十年的能源资源行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作出重大调整。这份公告不仅设置了"减半过渡期",还重新划定了免税边界,涉及石油天然气、电力、煤炭、矿山、建材、核电等多个传统能源领域的企业。 本文结合政策原文及附件目录,为您梳理核心变化,并延伸盘点现行有效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政策。

一、政策背景:近四十年的优惠为何调整?

我国自1988年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以来,基于当时能源资源行业属于国民经济瓶颈产业、产品实行计划定价以及企业占地面积较大等背景,先后对油气、煤炭、矿山、建材、电力、核电等行业用地出台了免征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已实施近四十年。

如今,我国能源资源行业已今非昔比,继续对主要生产经营用地实施免税,带来的土地利用效率偏低、影响税收公平等问题日益突出。 此次调整的核心逻辑是:取消主要生产经营用地的免税待遇,保留公益性、安全保障及重大基础设施用地的免税政策,引导企业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税收公平。

二、22号公告核心内容:两步走、两分类

(一)恢复征税土地设置一年过渡期:先减半,再全额

对原先依据本公告附件所列文件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政策分两步到位:

1、第一步(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第二步(2027年9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附件所列文件同时废止。

这意味着,此前享受免税的生产经营用地,在过渡期内税负减半,一年后恢复全额征税。

(二)附件所列七份旧文件,哪些土地将恢复征税?

此次调整所涉及的旧文件,均为1989年至2015年间出台的行业性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规定,覆盖电力、煤炭、矿山、建材、核电、石油天然气六大领域。 具体包括以下文件:

1、《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13号〕, 对火电厂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以及供电部门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等给予了免征优惠。

2、《国家税务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89)国税地字第044号〕, 进一步明确了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的征免范围边界。

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89号〕, 对煤炭企业矸石山、排土场、防排水沟、矿区外铁路专用线、火炸药库安全区、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等用地给予免征。

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22号〕, 对矿山企业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安全区等用地给予免征。

5、《国家税务局关于建材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等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0〕853号〕, 对建材企业采石场、排土场等用地给予免征。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07〕124号〕, 对核电站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通讯设施、生活办公用地等给予免征。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6号〕, 对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气集输、长输管道、油气站场、储运设施等用地给予免征。

上述七份文件所覆盖的土地,凡属于主要生产经营用地的,均纳入本次"过渡期减半、期满后全额征税"的调整范围。这七份文件将于2027年9月1日起全部废止。

(三)八类特定用途土地继续免征

自2026年9月1日起,对企业自有或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下列用途的土地,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气、煤层气)生产企业在工矿区内的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设施用地,以及厂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用地。

2、油气长输管道线路用地及施工临时用地。

3、水电站的水库水面淹没区、大坝(不包括发电厂房用地)、堤防、护坡、航道、增殖放流站、过鱼设施、灌溉设施和泄洪设施用地。

4、核电站的堤防、护坡用地。

5、火电厂厂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用地。

6、供电企业的输电线路(含杆塔基础)用地及其施工临时用地。

7、煤炭企业的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以及厂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和公共绿化带用地。

8、矿山企业(含金属矿产和非金属矿产)、建材企业的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

特别说明:上述用地在项目建设期间同样可以享受免征待遇。

(四)免税边界明显收缩,光伏风电不在列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本次公告明确的免税范围集中在传统化石能源、水电、核电、火电、煤炭矿山领域,光伏、风电等新能源项目全程未出现在免税清单之中。 此外,原先免税范围较宽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采石场、矸石山等主要生产经营用地,此次不再享受免税,而是纳入过渡期减半、期满后全额征税的范围。

(五)享受优惠需留存备查资料

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减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临时用地批复、项目立项规划文件、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三、延伸盘点:现行有效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政策

除了22号公告规定的过渡期减半政策外,目前还有以下几项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政策值得关注:

(一)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享受条件需注意: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须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储存物资须为粮食、棉花、油料、煤炭、钢材、水泥等大宗商品;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在减税范围。

(二)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半征收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该优惠可以与其他优惠政策叠加享受。 例如,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已享受减半征收后,若同时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仍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半。

四、企业应对建议

第一,梳理用地台账,明确土地用途。 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应对照22号公告附件中的七份旧文件目录,逐笔梳理目前享受减免的土地,区分"恢复征税土地"和"继续免税土地",建立过渡期税负测算模型。

第二,关注时间节点,做好申报衔接。 2026年9月1日起,恢复征税土地开始执行减半;2027年9月1日起执行全额。企业应在电子税务局及时调整减免税申报信息,避免因政策适用错误引发后续调整风险。

第三,备齐留存资料,防范后续核查。 无论是过渡期减半还是继续免税,均须留存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项目立项规划文件等资料,确保资料完整、用途清晰、边界明确。

第四,综合研判其他优惠的叠加空间。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等身份的企业,可进一步研判"六税两费"减半与行业专项优惠的叠加适用,最大限度降低税负成本。

结语

财税2026年第22号公告的出台,标志着能源资源行业土地使用税优惠进入"精准化、收缩化"新阶段。过渡期减半是给企业的缓冲,但方向已经明确:主要生产经营用地不再享受超常规税收倾斜。相关企业应尽早调整用地规划和税务安排,适应税收中性原则下的公平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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