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概念
《展览建筑设计规范》JGJ218-2010
2.0.2展览建筑exhibition building:进行展览活动的建筑物。
2.0.4展厅exhibition hall:用于陈列展品或提供服务的室内空间。
《消防法》第七十三条
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 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 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 场所等。
一类高层
《建规》5.1.1
①建筑高度>50m
②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的展览建筑
防火分区
《建规》5.3.1、《通规》4.3.15
高层:1500m²;
单多层:一二级2500m²、三级1200m²、四级600m²;
地下半地下:500m²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不含展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 m²; 设置在单层建筑内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时,不应大于10000m²;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 2000 m²。
人防: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装修材料时,商店营业厅、展览厅的每个防火 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²

平面布置
《通规》4.3.3 :
商店营业厅、公共展览厅等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上的楼层;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对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 。
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木结构:《通规》4.3.8、4.3.9、4.3.10
I级木结构建筑中的下列场所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①商店营业厅、公共展览厅等
②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
③医疗建筑中的住院病房;④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Ⅱ级木结构建筑中的下列场所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①商店营业厅、公共展览厅等
②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
③医疗建筑中的住院病房
Ⅲ级木结构建筑中的下列场所应布置在首层 :
①商店营业厅、公共展览厅等
②儿童活动场所

安全疏散
人员密度:《建规》5.5.21-2
根据展览厅的建筑面积和人员密度计算,展览厅内的人员密度不宜小于0.75人/m²确 定
百人宽度:《建规》5.5.21-1
地上:
1~2层0.65、0.75、1.00
3层0.75、1.00
4层及以上1.00、1.25
地下 :
地下或半地下(人员密集的厅、室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确定
地上:1~2层0.65、0.75、1.00:3层0.75、1.00;
《通规》7.1.4疏散净宽:
多层 0.8、1.1
高层 1.2、1.3、1.4
《建规》5.5.19: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 1.40m 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3.00m,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
疏散距离:
①高层展览建筑: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30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 尽端的疏散门15m
②单、多层其他建筑: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一二级40m、三级35m、四级25m;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一二级22m、三级20m、四级15m
调整:
①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增加25%
②建筑内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距离可按规定增加5m
③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按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型走道两侧或尽端时,按规定减少2m
④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当层数不超过4层时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⑤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增加25%。
人防: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意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当该防火分区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疏散距离可增加25%

安全出口:
一般要求: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每层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1个安全出口:
①单层或多层的首层:建筑面积≤200m且人数≤50人;
②地下防火分区建筑面积≤50m²且经常停留人数≤15人的其他场所。
疏散门:
形式: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
开启方向:
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但人数不超过60人的房间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时,其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一个疏散门:
1)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其他建筑面积不大于120m²
2)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
①面积≤50m²+疏散门净宽≥0.8m
②面积≤200m²+疏散门净宽>1.4m+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15m
疏散楼梯间:
①敞开: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
②封闭:H≤32m(裙楼顶格要求)
③防烟:一类高层和 H>32m 的二类高层
要求:甲、乙类厂房,多层丙类厂房,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层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照明:人员密集场所照度不应低于3.01x。

通风空调系统
除下列情况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
①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
②体育馆、展览馆、候机(车、船)建筑(厅)等大空间建筑,单、多层办公建筑和丙、丁、戊类厂房内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当不跨越防火分区且在穿越房间隔墙处设置防火阀时,可采用难燃材料。

装修
一般要求:
①单多层纪念馆、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资料馆等的公共活动场所:顶棚A、墙面 B1、地面B1;
②高层纪念馆、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资料馆等的公共活动场所:顶棚A、墙面B1、 地面B1;
③地下纪念馆、展览馆 、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资料馆等的公共活动场所:顶棚A、墙面A、 地面B1
展台:
①展台材料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②展厅设置电加热设备的餐饮操作区内与电加热设备贴邻的墙面、操作台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③展台与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贴邻部位的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特殊调整:
单多层:
①设自动灭火:除顶棚外,可降低一级
②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可降低一级
高层:
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除顶棚外,可降低 一 级
保温
人员密集场所:外墙内外保温均应采用A级保温材料。
装饰层
所有建筑:以建筑高度50米为界。

设施
室内消火栓:
①高层公共建筑
②建筑体积大于5000m³的下列单、多层建筑:
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商店、旅馆和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档案馆,图书馆;
高层公共建筑;建筑体积大于 5000m²的单多层商店建筑,同时需要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人密)。
自动灭火系统(自喷):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m²的单、多层展览建筑、商店建筑、餐饮建筑和旅馆建筑;
(2)自喷:中危险I级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3.2下列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商店建筑、展览建筑、财贸金融建筑、客运和货运建筑等类似用
防排烟:
《防排烟》4.1.4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尚应按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
2.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 走 道
应急排烟排热设施:
下列无可开启外窗的地上建筑或部位均应在其每层外墙和(或)屋顶上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施,且该应急排烟排热设施应具有手动、联动或依靠烟气温度等方式自动开启的功能:
3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²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会议厅、多功能厅、宴会厅,以及这些建 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
灭火器配置危险等级:
(1)县级及以上的文物保护单位、档案馆、博物馆的库房、展览室、阅览室,建筑面积在2000m²及以上的图书馆、展览馆的珍藏室、阅览室、书库、展览厅,应按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器
(2)县级以下的文物保护单位、档案馆、博物馆的库房、展览室、阅览室,建筑面积在2000m²以下的图书馆、展览馆的珍藏室、阅览室、书库、展览厅,可按中危险级及以上等级配置灭火器
供电负荷: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展览建筑,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 电 。
